“保险避税”的话术错在哪里?

编辑:日期:2018-08-01

进入2018年,新成立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18年5月下发了首个指导性文件—《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9号,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首个发文即为重磅文件,备受关注。银保监这次的19号文,以保险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从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定价、管理、销售等供给侧角度出发,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从“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和“产品申报使用管理”五个大类,分别对保险公司违背保险精算原理和原保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列示。其实在2017年5月底,中国保监会就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编号是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保险业界称之为著名的134号文。“保险姓保,保障回归”成为134号文的核心思想,其宣称回归保险保障本质,万能险见证了一个时代终结的标志性风水岭。

保监会134号文提出要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工作,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坚持三大原则。在第三条原则中,保监会134号文明确指出“以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损失分担、风险同质和大数法则的人身保险产品”。其中,保监会文件提到了“借鉴国际经验”,那国外有哪些国际经验值得借鉴呢?

美国是全世界第一大保险市场,也是保险监管最为复杂的国家。在中国市场特别是2017年前不少保险公司在保险销售的培训中依然广泛使用 “保险避税”这样的说辞话术。这种情形也同样发生在1970~1980年的美国保险市场。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当时的美国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也好,代理人也好、经纪人也好,财务规划师也好,在给客户提供保险产品演示说明的时候,往往都是以当时美国市场的高利率作为基准的预测收益,特别强调美国的人寿保险可以使投保人和受益人有高额储蓄收益的同时,获得税务递延或者免税的巨大优惠。“保险避税”成为当时美国最主要的一种误导性销售行为,使得保险公司开始包装保险产品成为非典型人寿保险,从而堂而皇之地享受只有传统型的保险姓保的人寿保险才可以享受的税务优惠规则。保险,一时间泛滥成为人们储蓄投资的短期理财产品了。

面对误导性的销售,1982年美国出台TEFRA税收平衡和财政责任法案,第一次在税法领域限制和定义了变动保费类的人寿保险,同时在这个法案中对年金和年金保险也同样修订规则,杜绝人们把保险产品作为短期投资理财的工具。但是这个规定还是框架性的,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于是,在1984年美国的另一部削减财政赤字法案DRA中,修订和增加了联邦税法一项重大的新税法条款,编号为7702税法条款,成为全世界第一次通过税法的约束方式定义了什么是人寿保险。

美国联邦税法7702税法条款要求人寿保险必须符合各州法律对人寿保险的定义之外,必须要通过两种量化的测试标准:一种是传统的现金价值累计测试,另一种是基准保费要求测试,只有满足以上两种测试的保单才能称之为符合税法定义的人寿保险,才能享有税务优惠。否则,其身故理赔和生存给付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税务问题。这个税法条款的核心实质,是通过税法的强制征管性的权力方式,以人寿保险保单的设计和价值测试的方法来约束和施加实质性的后端监管,通过税收立法的有力震慑和后来颁布一系列税法细则的规定,以国家税收的强制征管的方式,达到在保险需求、保险产品开发、保险精算原理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切肤之痛的税赋监管和影响。可以说这个新税法条款,终结了保险业乱象,保险开始回归保障。

历史常常惊人的相似。中国保监会2017年的134号文后,保险产品中年金保险仍是主流产品,但保险的快速返还现象很快变成134号文要求的5年后开始返还,在万能险从附加险变成主险后,中国市场急速形成了5年后返还型年金+万能险(主险)的主打产品组合,中国传统寿险业迎来巨大的挑战,年金保险的销售迎来巨大的业务销售挑战。市场出现了变通方案,通过三年后可以提前提领的方式加速了市场出现“长险短做”的局面。由于市场对于短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需求,一些保险公司将普通型年金保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设计为固定收益产品,使用年金保险快速返还,部分产品犹豫期后返还部分保费。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减少终身寿险保额的方式,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几年拿回现金。部分保险公司通过调整现金价值计算利率,调整退保惩罚系数的方式,不合理地改变保单现金价值的增长速度,配合部分领取功能,实现快速返还。还有保险公司通过调整现金价值贴现利率,同时将退保惩罚系数进行调整来改变现金价值模式。

这些现象穿越到美国,在1985年也出现了。美国国税局发现人们利用另一种方式同样可以改变人寿保险的“保险姓保”功能,从而成为短期储蓄投资的工具而又有税务的特别优惠,比如使用趸交保费的终身寿险作为税务递延的有效工具。人寿保险是以被保人生命结束为标的,这样的做法从本质上使得被保人如果过早过世的话,人寿保险的保障功能就会被弱化。1988年美国国会增加了税法条款7702A作为7702税法条款的姐妹条款,补充了一个新的概念,配合保险监管的其他立法,成为多维度监管“长险短做”的有力手段,也出现了美国保险历史上新的税法名词MEC (Modified Endowment Contract,改良型养老契约),融合为保险业一个名称的重要概念。美国国税局认为MEC不是保险产品,而是投资产品。这是保险监管的新局面。税法7702A提出了一个变相人寿合约的定义,我们称之为修订两全保险合约MEC。它主要提出了约束人寿保险保费的缴纳方式,必须分7期至少5年缴付完成,从而更加符合人寿保险的定义。

对比中美两国市场主流保险产品的核心理念、精算方式、营销体系、运营模式以及监管方向,将会带给我们很多启发和一些前瞻性的思考。尤其是可以借鉴美国税法对于保险的条款,以及保险在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中利用税收筹划的节税和免税对冲优势,让保险成为高净值人士防止财富缩水的重要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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