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慈善的实现路径

编辑:日期:2018-09-10

通常情况下,家族慈善的实现路径有如下五条:

1.向受助对象直接捐赠;

2.与基金会合作成立公益专项基金;

3.在国内自行成立公益基金会;

4.设立海外公益基金会;

5.设立慈善信托。

一、向受助对象直接捐赠

捐赠人将款物直接捐赠给受益人。

优点:可以降低慈善捐赠过程中的资金管理成本。

缺点:(1)由于信息不对称,加之捐赠人精力有限、缺少专业化判断与监督能力,捐赠人很难寻找到真正需要关注且数量可观的受助群体。(2)很难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或个人不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而进行的直接捐赠,该笔支出无法进行税前扣除。曹德旺先生以福耀玻璃35亿元股份捐赠成立基金会,现在还欠6.72亿元税款。

可以接受捐赠的主体

《慈善法》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与基金会合作成立专项公益基金

家族捐赠人把相应的资金捐赠给基金会用以设立公益专项基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基金的管理做出相应的约定。如李亚鹏与王菲在2006年倡导发起的嫣然天使基金,即是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支持和管理下设立的专项公募基金,资助对象为14周岁以下家庭贫困的唇腭裂儿童。

优点:捐赠人可以冠名专项基金并享有一定的管理参与权,这种管理参与权体现在慈善项目受助群体选择、资金使用等诸多方面,可以更好地保障捐赠人慈善目的的实现。缺点: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方能开展慈善活动。民政部于2015年12月2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三、在国内自行成立公益基金会

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颁布,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时,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如李连杰于2007年4月创立的创新型慈善组织壹基金,2011年1月作为中国第一家民间公募基金会落户深圳。壹基金以“尽我所能,人人公益”为愿景,在灾害救助、儿童关怀与发展、公益支持与创新三大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缺点:虽然《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表明我国积极促进基金会制度改革的态度,但仍有些规定可能抑制基金会慈善功能的发挥。如依法登记满两年方能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基金会设立初期的资金募集范围,资金不够充分时,也将缩小基金会可服务的范围。

四、在海外成立公益基金会

若家族在海外有一定的资产配置,可以考虑在海外设立慈善基金会,但前提是遵循当地的政策法规和国内的相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等非营利、非政府社会组织,可以在中国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但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海外基金会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需存续两年以上且实质性开展活动,并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成立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的优势在于其具有高度灵活性,捐赠人无需设立一个法人实体,亦无须由信托受托人完全掌握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在此过程中,捐赠人仅需作为委托人,将其拟捐赠的财产设立信托,并将慈善目的在信托文件中予以载明即可。

慈善信托在国内才刚刚起步,相应条例尚不具体。在《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益信托发展,但现阶段政府并未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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