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股权捐赠”任重而道远

编辑:曾祥霞日期:2018-09-10

美国著名学者阿瑟·奥肯曾经提出:“市场经济追求的是更高的效率,而在这种模式下几乎无法避免发生不平等现象。如果要想一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在经济社会中建立人道主义思想,通过一种更加美好的方式来实现资源的倾斜,帮助困难者。” 慈善便以“第三次分配”的形式出现。同时,慈善是具有普世价值的情怀,是通过利他来实现自我完善的途径,并且慈善也与商业密切结合,促进行业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香港富豪中首屈一指的慈善家邵逸夫曾经说过:“一个企业家最高的境界是慈善家。”这一句话将企业家们心中经常感到困惑的“舍与得”,“施与受” 诠释得淋漓尽致。放眼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富豪尤其是超级富豪开始笃信新的财富观念“财富取之于民众,应回到民众”,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家越来越关注公益事业的原因。在这样的情况下,慈善基金会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不仅能更好地调动民间潜在慈善资源,还能间接地使企业家实现财富的终极归属。

“双受托人”模式的优势

作为现代公益慈善事业中最重要的两种机制,慈善基金会和慈善信托不仅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有着显著的成效,在家族财富传承中也具有非常独特的意义和价值。慈善基金会是利用个人或组织捐赠的资产从事公益活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组织的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愿性等基本特征。依据《慈善法》第四十四条,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并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事实上,两者在制度渊源、法律路径、资金筹集方式、财产所有权和独立性、财产保值增值能力等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区别。总体而言,慈善基金会的设立与运行成本比较高,需要专职人员、办公地点等,与其法人形式相匹配,机构运作也可以长期存在,更适合开展管理成本较高的社会公益事业,能够更有效率地完成偏大规模的慈善任务。在捐赠协议中也可以约定具体的慈善目标,甚至设计相关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则在公益财产独立性、公益财产多元化、公益资金渠道多样化、机制规范管理透明运作、公益财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具有诸多优势。另外,慈善信托还可以采取长期甚至永续的方式进行慈善活动,也可用少量资产资助短期的慈善活动,慈善目标的实现更为直接和高效。作为新兴的慈善方式,慈善信托更好地反映了委托人的意愿,可以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慈善机构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带动慈善事业的透明化、高效化发展。对于积累了大量社会财富的企业家族来说,慈善信托在他们的家族财富管理中,可以更高效地“发善心、行善举”。实务中,信托公司可与慈善基金会合作构成“双受托人”模式。实现两者专业化分工,相互配合和促进,共同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如此可以充分发挥家族慈善基金会的资本优势和慈善信托的灵活性,更好地将家族财富转化为社会价值,该模式也将成为慈善创新的有力推动者。

随着财富构成的多元化,无形资产也成为很多财富人群资产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纯粹的现金捐赠已经不能满足慈善需求。2016年9月实施的《慈善法》拓宽了捐赠渠道,将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以及名贵收藏品等都纳入进来,股权作为无形有价的资产也被列入可捐赠范围,使得股权捐赠有了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后续的配套政策法规尚处于建立和完善阶段,股权捐赠相关问题,例如相关税务问题、捐赠后如何使用的问题、如何发挥股权的最大效益等,都面临着新的挑战。

老牛基金会的股权捐赠

早在2004年底,牛根生及其家人便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成立了老牛基金会,牛根生家族陆续向该基金会捐赠资产,然而由于当时法律限制,牛根生无法立即完成其承诺的股捐。据悉,牛根生家族境内所持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按照当时相关法律,以每年25%的比例转入老牛基金会,于2010年7月捐赠完毕;而境外蒙牛公司的股权,则是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完成捐赠。彼时牛根生先生拥有蒙牛股权为2.635亿股,捐出的蒙牛乳业资产市值超过50亿港元。牛根生将境内和境外的股权捐赠给老牛基金会,在国内开创了利用慈善基金会传承家族财富的先河。同时牛根生也是国内最早把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捐赠装进慈善信托的人。该境外信托是一项不可撤销信托,信托的受益方除了老牛基金会外,还包括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壹基金、大自然保护协会、内蒙古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同时,受益方还包括了唯一非慈善受益方,即牛根生及其家人,他们将根据牛根生签署的相关捐赠文件约定得到捐出的蒙牛股份股息的约三分之一。

因此股权捐赠的挑战首先来源于我国慈善制度的缺位和滞后,很多中国企业家会选择在境外设立公益信托的方式完成股权捐赠的承诺,主要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境外公益信托制度更为成熟和发达;第二,可以避免内地机构接收境外资产产生的诸多税项及繁琐程序;第三,在税务方面,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可享有税收优惠;最后,设立公益信托,允许捐赠人获取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家族的生活。

河仁基金会:中国股权第一捐

2009年4月,曹德旺正式向民政部递交股票捐赠申请书。然而按照当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因此以金融资产(股票)形式成立慈善基金会面临障碍。后来几经周折,才于同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由此,股捐大门正式开启。2011年5月5日,在河仁慈善基金会成立大会上,曹德旺先生与妻子陈凤英女士,正式宣布向河仁慈善基金会捐赠所持有的福耀玻璃股份有限公司3亿股股票。历经两年多的努力,“中国股权第一捐”终告成功。但是依据2010年公布的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捐赠股权视同转让股权,并应按照股权的公允价(市场评估价值)确定转让收入额,而捐赠人需要就股权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这就造成了以35亿股权设立河仁慈善基金会的福建富豪曹德旺需要缴税5亿多人民币的困局。因此,股权捐赠的第二个挑战在于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不清晰。

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待清晰化

2016年9月颁布的《慈善法》填补了用股权做慈善的立法空白,但是对配套的税收优惠则依然模糊。2016年春,财税【2016】45号文《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股权捐赠的税收优惠终于出台。如此不但从税收政策上明确了股权捐赠问题,也彻底改变了股权捐赠领域税务沉重的历史,企业可以更轻松地投入到慈善事业。依据该文和《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就表示捐赠股权以其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计价,以年度利润总额12%为参数,股权捐赠额可以在当年或者以后的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股权捐赠额根据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这解决了股权捐赠中的股权价值评估难题。

这里股权既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也包括了上市公司的股票,然而对于两者的公允价值评估依然存在着难题。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价值评估的难处在于某些公司的股权很难评估出客观市场价值,比如轻资产的设计、科技类公司,确定客观真实的市场价值并不容易;上市公司股权评估的难处在于公司股权的价值会受到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而依据45号文,捐赠股权以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计算,指的是股权或者股票买入时候的交易价格及合理的税费,以这样的标准核定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都变得简便快捷,操作性强。不过也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所捐赠的股权之前是通过无偿赠与的方式取得的,那么其历史成本又该如何计算?如果计算为零,则捐赠企业无法获得税收优惠,有失公允。然而,当企业获得股权后如果增值幅度比较大,而捐赠时候仍然以获得时候的历史成本计价则导致得到的税收优惠非常有限,会打击企业捐赠股权的积极性。如果捐赠股权取得时候的历史成本高于现在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值),企业要把该部分已经贬值的股权捐赠给慈善组织,那么慈善基金会又该如何应对?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待清晰化。完善的税法制度是慈善基金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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