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拟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报材料中披露,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为了享受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收优惠,合伙企业股东解散,将原合伙企业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给自然人合伙人,变自然人间接持股为直接持股。交易所在审核时问询:该非交易过户未缴纳税款,是否符合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公司回复称,合伙企业已经完成注销程序,其各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由其各自的原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依法承继,非交易过户不属于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信息一经披露,引发业界热议:该公司如此处理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股票非交易过户会不会涉及税收问题?
非交易过户很流行,税收优惠是重要原因
所谓非交易过户,就是不通过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过户。目前,非交易过户主要包括继承所涉证券过户、向经登记的境内慈善组织基金会捐赠所涉证券过户、离婚情形下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和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票非交易过户事项较多。据笔者统计,截至发稿时,2021年就有31家上市公司完成了股东因法人资格丧失而进行的股票非交易过户,如按公告日股票收盘价计算,非交易过户的股票市值超177亿元,股票数量约4.15亿股。其中,单笔非交易过户数量最大的为5946万股,单笔市值最大的为31.8亿元。
实务中,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解散清算时,不愿意出售股票,而是选择将股票过户给自己的投资者,此时,较常采用的就是非交易过户方式。如今年9月3日,甲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股东A公司清算注销,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9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0%)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A公司股东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一些上市公司的合伙企业股东往往也会进行相似的操作。如今年9月17日,乙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股东B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主体资格丧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15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7%)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B合伙企业的47名合伙人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需要说明的是,合伙企业自身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其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将所涉证券过户给其合伙人,是按照前述法人资格丧失办理非交易过户的。
非交易过户之所以广受关注,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解散清算,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相关股东或合伙人名下,变自然人间接持股为直接持股后,可以享受一系列资本利得所得税优惠。相关自然人不仅能在取得上市公司分红时,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待遇,而且在以后出售股票时,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过户环节是否缴税?确定业务实质是关键
实务中,因法人资格丧失而进行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涉税争议在于,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款?如果要,又应如何计税?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确定业务实质是关键。
公司法明确,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进行清算。公司在清算时,应当清理公司的资产。对于实物资产,公司既可以变卖,也可以作价分配给股东。因此,公司在清算注销时,如果选择将所持有的股票分配给股东,属于公司清算的内容,是清算公司将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对股东进行的分配,其业务实质是清算企业以持有的股票资产,来换取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也可以理解为,清算企业回购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回购的对价为公司持有的股票。笔者认为,公司在清算注销时,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配给股东,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需要做销售处理,并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也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其剩余财产应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见,由于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不天然等于合伙人的财产。因此,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票,属于合伙企业以股票形式分配自己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合伙企业也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同时合伙企业还要确认股票转让所得(实质是清算所得),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税务风险要重视,准确处理很重要
通过对股票非交易过户的业务实质分析可知,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非交易”是证券交易市场中的概念,在税法上,只要股票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就须按交易进行税务处理。该拟上市公司认为合伙企业股东解散时,股票“非交易过户不属于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说法并不正确。企业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时,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及所得税。
印花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的企业需要按0.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计税依据按股票过户前一日收盘价计算。
增值税方面,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属于有偿转让股票,增值税需要做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此时的卖出价,应该是清算企业做出剩余财产分配决定时的股票交易价格。
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60号文件第四条还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因此,企业在清算注销环节,将持有的股票以剩余财产分配的形式转移给自然人股东,需要按可变现价值确认股票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笔者认为,对企业分配清算所得的,应该也以企业做出清算所得分配决定的日期为时点,确认股票交易价格,并据此确定股票的可变现价值。
如果清算的企业是合伙企业,该企业仍需缴纳增值税及印花税。其股票转让所得,还应作为经营所得,在合伙企业层面计算清算所得,合伙企业合伙人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税。这种情况下,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非交易过户中股票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一旦出现涉税问题,涉及的税款金额将很大。但据笔者了解,大量企业并未考虑股东解散清算时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税收成本,也未注意到其中的涉税问题,将股票非交易过户等同于免税或者不征税过户,在非交易过户时并未缴纳相关税款,留下很大的税收隐患。在股东解散清算时,股票的非交易过户环节如果没有缴纳税款,将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永久流失。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对此问题高度重视,主动进行规范的涉税处理,防范相应税务风险。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1年10月29日B3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