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如心830亿遗产案启示录

编辑:日期:2015-06-05

        2015年5月18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已故“亚洲女首富”、前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830亿港元遗产案做出终判,判华懋慈善基金只是龚如心遗产的信托人而非受益人。换言之,华懋慈善基金将来如何使用这笔巨额遗产,须受更大约束和监管。从2007年迄今,龚如心遗产案历经近八年的时间才终于拉下帷幕,究竟难在哪里?该遗产案又给其他企业家怎样的提醒和启示?且看众专家的精彩分享。

 

窦少杰:从龚如心案看中日家业传承通病

        2015年5月18日,似乎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日子。在这一天里,连续两条关于家族财产诉讼的新闻被各大媒体载上了头条。一条新闻来自于香港,其题目是《龚如心遗产案:华懋基金只是信托人》,报道的是从2007年香港富豪龚如心去世一直拖到现在的遗产案终于尘埃落地;而另外一条新闻则来自日本,其题目是《大塚家具股票诉讼:前会长要求返还股票,久美子社长正面拒绝东京地方法院》,说的是在2015年3月27日刚刚恢复平静的大塚家具父女经营权之争风波又起。

        关于第一条新闻的“龚如心遗产案”,从亚洲女首富龚如心在2007年4月3日病逝之后,龚如心的遗产如何处理问题一直处于媒体的风口浪尖。先是风水师陈振聪宣称自己是龚如心遗产唯一合法继承人而引发世人关注,后来陈振聪与华懋慈善基金之间围绕龚如心遗产继承权的争斗震动整个香港乃至亚洲,再后来2013年7月4日陈振聪因妄图以伪造的遗嘱来继承龚如心财产而获刑12年,而在2015年5月18日这一天,香港终审法院裁定,龚如心生前设立的华懋慈善基金并非遗产的继承者。就此,持续了约8年的“龚如心遗产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而关于第二条的“大塚家具股票纷争案”,大塚家具的父女两人(大塚胜久和大塚久美子)从2014年开始围绕大塚家具的经营权开始争斗,终于在2015年3月27日大塚家具的股东大会上以女儿大塚久美子的胜出而告一段落,在股东大会上败北并被剥夺了会长职位的父亲大塚胜久卷土重来,针对在2008年自己向“KIKYO企画株式会社(大塚家族的资产管理公司,大塚胜久创立,目前大塚久美子任社长)”转让的130万股大塚家具的股票的所有权做起了文章,要求大塚久美子归还当时转让的这些股份。而实际上早在2013年9月大塚胜久第一次提出要求兑现公司债券的时候,大塚久美子就已经将“KIKYO企画株式会社”所拥有的约10%的大塚家具的股份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2015年5月18日这一天,在东京地方法院,双方进行了第一次口头辩论。“大塚家具父女经营权纷争案”转化成“大塚家具父女股票纷争案”,继续吸引世人的眼球。

        然而,不论是第一条还是第二条,从家族发展和家业传承的角度来看,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案”件,都不是什么好事,都不是当事人所希望看到的。因为这些所谓的案件的发生,有的人落得身败名裂,锒铛入狱,如为了获得巨额遗产而铤而走险伪造遗书的陈振聪;有的人则落得家人反目,骨肉纷争,如大塚胜久与其长女大塚久美子。但是自古以来,这样的事情却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缘何?

通病:传承规划不足

        笔者认为,首先,最大的问题在于上一代人没有制定明确的传承计划和方案。在长期从事家族企业传承研究的笔者看来,家族企业传承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上一代人没有及时地合理地规划自己的传承计划。

        一纸遗嘱,并不能说明龚如心负责任地设计了自己遗产和家业的传承计划。纵观世界,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自己“身后事”的做法非常普遍,而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其操作方便快捷,遗嘱作成者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好自己财产和家业的处理和分配。但实际上,通过遗嘱处理身后事的做法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第一,从内容上来看,遗嘱作成者虽然会极力地考虑周全,为了后代人的能够和睦相处而尽量做到合理公正地处理自己的遗产,但实际上有很多因遗嘱而发生的纠纷是因为后代们并不认为遗嘱内容是公正的和合理的。

        第二,言不达意,表达意思模糊不明确,也是遗嘱容易出现的问题。后代们往往要去“猜”上一代人在作成遗嘱时候的心思,而这个时候,由于多数时候已经无法让遗嘱作成者确认,后代们都会向着自己利益最大化这个方向来解释遗嘱的内容,这自然也就成为后代们之间发生遗产纠纷的根源。龚如心遗产案当中就是如此,“必须”、“拨归”等字眼的意思和解释,成为决定本案裁决结果的焦点。

        第三,遗嘱是逝者留下来的最后的旨意,在大多数国家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最大限度的尊重,但有些时候却也会因为内容要件缺失而导致遗嘱无效。

        第四,不可否认,有些遗嘱是遗嘱作成者自身为了逃避解决复杂的遗产传承问题而订立的,这实际上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另外,遗嘱有时候还会被心怀不轨的人伪造或滥用。

        再来看日本大塚家具的案例。在一连串的日本大塚家具父女纠纷案中,从家业传承的角度来看,大塚胜久虽然为了顺利实现传承创立了家族资产管理公司KIKYO企画株式会社,却在公司创立之后也没有具体地规划和实施传承方案,最终导致目前纠纷案一个接一个的发生。相信不久之后,随着大塚家具公司内部高层人事调整方案的出台,一直站在父亲大塚胜久一边的大塚胜之(大塚胜久的长子,大塚久美子的弟弟)或许也会正式进入这场泥泞不堪的家族骨肉连环纠纷案当中。

通病:代际沟通不足

        其次,前后两代人之间沟通不足,也是这些所谓“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龚如心遗产案中,排除陈振聪伪造遗嘱案不谈,但看2013年以后的案情发展,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龚如心与华懋慈善基金之间,或其弟弟龚仁心等人之间有了足够的交流和沟通,那估计就不会发生后人们需要靠“猜测”和“法院裁决”来判断华懋慈善基金是龚如心遗产的受托人还是继承人的后话。

        同样,日本大塚家具发生的一系列纠纷案之中,父亲大塚胜久与女儿大塚久美子之间在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手法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而如果两代人之间能够进行足够的交流和沟通,其沟通的结果不管是谁说服了谁,想必都不会发展到现今这样父女之间反目成仇的状况。

        家业传承,任重道远。每一代只是长途接力赛中的一个选手。自己要努力跑完自己负责的赛程,却更要负责任地将接力棒顺利地交到下一个人的手中,而不能是跑完自己的那段之后就将接力棒随便扔在地上让下一个人来捡或寻找。当然,后一代人也需要积极配合前一代人去完成接力棒的交接工作。创业不易,传承更难,前后两代人,且行且珍惜。

 

陈凌教授:“龚案”悲剧两大诱因

        龚如心的命运一直和绑架、诉讼及家庭纠纷联系在一起,身后留下了多份遗嘱,由此也产生离奇的遗产争夺战,真是身前身后都是嘈嘈闹闹,不得安宁。

        龚究竟有没有外遇?她是参与策划了她先生的绑架和遇害,还是她本人就是这一绑架案的牺牲品?时间证明了龚的清白,龚一直把华懋慈善基金看作是自己和先生的孩子和心血,法院判华懋慈善基金为受托人,让她的家人来实现当初建立基金的目的,应该可以看作是一个不错的结局。

        龚如心遗产的纠纷,反映出企业家们普遍忽视专业人士指导的通病。事实上遗嘱的书写牵涉到法律和法规,其语句的表达需要严谨细致,不能留下法律漏洞。

龚如心年轻的时候为了创业没有及时要孩子,后来避孕方法不当造成无法生育,最终后继无人无法做长远规划,也给那些所谓的风水师有机可乘。这说明:家庭生活和天伦之乐对于企业家的身心健康而言非常重要;创业不要忽视生儿育女!

这两点应该是龚如心女士的遭遇给大家最深刻的教训吧。


陈凯:龚如心遗产案六大法律启示

        1.伪造私文书入刑值得国内借鉴,可破局“我妈是我妈”难题

        陈振聪在本案中可以说是一败涂地,不但在遗产案件中败诉,得不到任何遗产,而且还要因伪造遗嘱而承担刑事责任,被投入监狱。究其原因,是包括香港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立法对伪造私文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这种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我国,如果当事人伪造或篡改遗嘱,不会因此被判刑。

        伪造私文书入刑的制度缺失,所导致的结果有两点:一是当事人在继承等各类行政和诉讼程序中使用虚假证据的违法成本过低,行政和司法系统因此增加了很多管理和诉讼成本;二是行政和公证等办事机构在办理包括继承手续在内的各类事务时,不得不特别谨慎,提出各种类似证明“我妈是我妈”的要求,使得善良的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

        2.遗嘱管理缺位是造成纠纷和漫长诉讼的根本原因,中华遗嘱库可破题

        龚如心在生前围绕其丈夫王德辉的自书遗嘱上的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与其公公进行了一场长达7年的争产案件,而且因为笔迹鉴定的问题,曾经一度败诉并被拘捕。但龚如心并没有吸取这个教训,在其与公公的诉讼胜利后一年半后,龚如心因病去世,其身后各方仍然围绕其本人遗嘱中的签字问题展开了长达4年的诉讼。既是本人的悲剧,也是整个司法体系的悲剧。

        国内也有类似案件,目前还在北京市高级法院诉讼的许麟庐家族争产案件,也是围绕着许麟庐的遗嘱是否真实的问题展开,这么一位拥有大量作品的知名书画家的笔迹是否真实?历时2年的笔迹鉴定的结果,竟然是笔迹无法鉴定。

        这些都凸显了遗嘱管理环节的缺失。在遗嘱没有被具有公信力的部门连续且独立管理的情况下,遗嘱真实性问题成为困扰司法系统和遗产案件当事人的主要问题。

        中华遗嘱库创设的遗嘱登记和遗嘱保管服务,把遗嘱管理公共服务缺失的这个环节给补上了,既减轻了当事人遗嘱无效的风险和继承难的负累,又有效地减少了司法环节中的程序负累,是一大创新。

        3.信托是避免继承保护财产的有效工具

        龚如心的遗嘱确立了华懋基金会的信托受托人地位。需要指出的是,与国内不同的是,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通行规则,并不以信托合同作为信托成立的要件,一份遗嘱本身可能构成一份遗嘱信托。

        在形成有效信托的情况下,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受益人直接受益,适用《信托法》的规定而不是《继承法》的规定,可以根据信托文件排除继承,既免除了办理继承手续的风险,也排除了遗产纠纷的陷阱。因此,龚如心家人对于龚如心生效遗嘱构成信托,排除其母亲的继承权这一法律后果是知晓的。

        4.受托人和受益人,一字之差大不同

        华懋基金会是受托人还是受益人,一字之差导致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如为受托人,则华懋基金会的行为受信托法规则的制约,其只能履行受托人的义务,收取规定的信托费用,无法自主使用遗产。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公众,某些情况下为一定范围的不特定对象,例如诺贝尔基金会的信托受益人为“在科技和人文领域的杰出贡献者”。

        如为受益人,则华懋基金会不但在法律上拥有遗产的所有权,而且其使用遗产仅受慈善立法的制约,不受信托法规则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华懋基金会只要不违背其宗旨都是合法的,自主性极高。在中国大陆,此类基金会可以发生不超过善款10%范围的管理费用,对于800亿的遗产而言,高额管理费意味着基金会内部人员工资福利的金额可以达到80亿之多!非常可怕!

        5.龚如心信托存隐患,应避免重蹈梅艳芳信托覆辙

        龚如心信托一旦成立,受托人监督的问题立即凸显出来。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确定的公众,如何协调受益人(也就是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委托人意愿之间的平衡问题尤其值得关注。缺少信托保护人的信托结构,可能因受托人违约成本和制裁风险小而导致受托人发生道德风险。

        这一问题在梅艳芳信托、霍英东家族信托的案件中也是导致纠纷和悲剧的主要原因。梅艳芳将遗产委托信托公司处理,但在其母亲覃美金提出各类不理智的诉讼时,仍然向律师等中介组织拨付了巨额费用,受托人也因此收取了巨额费用,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管理陷阱。在委托人离世、信托保护人缺位、受益人不具有维护自身权益能力的情况下,受托人与受益人在收费问题上存在利益冲突,加上受托人发生道德风险的违法成本过低,造成梅艳芳信托陷入困境。

        与梅艳芳信托的私人信托性质不同的是,龚如心信托是公益信托,即使委托人并无设立信托保护人的要求,法院仍然有权介入并决定是否增设信托保护人,以保护公众的利益。但这一制度安排在国内尚属空白,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如何启动信托保护人的增设,仍然没有法律的规则可以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的制度,这一制度为信托保护人的增设提供了程序性启动的可能,但尚缺乏实体法律的规定。

        6.慈善是巨富家庭的最佳归宿

        对于巨富家庭而言,财富如何成为给后人的祝福而不是枷锁,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慈善不但有利于家族凝聚力、家族价值观和家族人才的培养,而且为家族财富构建了一个避风港。表面上看财富已经从家族手中失去了,但控制远比拥有更加重要,慈善捐赠不但排除了拥有财富所带来的风险,而且通过财富传承安排实现财富控制,家族并不会因此真正失去什么,却得到了更多。

 

陈昱:慎用慈善基金

        从华懋慈善基金被裁决为遗产信托人而非受益人一事,我有以下看法:

        第一,委托人应该提前认定信托设立的法律适用。

        如果没有认定,信托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在英美法系国家指的是委托人(信托设立人)的意思自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被视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确定信托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海牙信托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信托准据法依委托人选择的法律支配。这种选择必须明示或默示规定,在设定信托或证明信托的书面文件中,必要时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解释。因为无从考证龚如心女士当时的真实意图,只能接受香港法院裁决。目前中国信托法律不健全,如果通过海外设立信托更要考虑委托人、受托人,及资产的属地,以适应不同的法律范围。

        第二,遗嘱的严谨。

        本次案件争议在于其遗嘱写明“我所有财产于我离世之后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中的“拨归”一词,包含“属于”和“转移拥有权”的含义,换言之,基金是龚如心财产的受益人。而香港律政司的英国御用大状Simon Taube则认为,虽然龚如心在其遗嘱中,没有提出“信托”一词,但在遗嘱条款内容,已肯定她是成立信托的意愿,也肯定将财产用作慈善,认为若基金指龚是无条件将馈赠予基金,基金是受益人的说法,是违背龚的意愿。

        第三,谨慎使用慈善基金。

        因为遗嘱的不明确,若她的遗产不是以慈善信托,法庭将无权干预。但若基金只是信托人,便不能动用龚如心的遗产用以清偿基金会债务。

 

陈汉:龚如心案堪称继承法活教材

        2015年5月18日,坊间流传着这样一条新闻:据香港《明报》网站报道,香港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死后将830亿港元遗产“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香港高等法院及上诉庭早前先后裁定基金只是遗产“信托人”并非“受益人”。基金不服判决上诉至终院,终院18日颁下判辞,驳回基金上诉,裁定基金只是遗产“信托人”。

        在没有看到判决书与裁定的原文之前,很难就具体问题发表专业的看法,但是这个旷日持久、引人注目的遗产纠纷案,在财富传承方面,确是生动的一课,值得业内人士关注。

        首先,自书遗嘱虽然便利,但不靠谱。龚如心的丈夫王德辉先后三次立下遗嘱,其中第二份遗嘱与第三份遗嘱的内容截然相反,并且第三方是自书遗嘱。这给后来龚如心与王德辉的父亲的遗嘱效力争议案埋下了伏笔。自书遗嘱虽然有着极大的书写便利性与内容的隐私性,但法定继承人对自书遗嘱的效力的怀疑,往往会引发身后的诉讼战争。因此,遗嘱应当聘请专业人士制作,在中国大陆,最佳的选择就是办理公证遗嘱。由于公证处对遗嘱存档,因此其他持有遗嘱的人很难造假;而挑战公证遗嘱的效力,也是非常低概率的事件。

        其次,遗嘱的措辞,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在普通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往往还可以再次进行补充;但是在遗嘱的执行中,遗嘱人已经驾鹤西去无法再出来进行补充或者解释。从这个意义上看,遗嘱更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减少歧义,明确遗嘱人的意思。但非常遗憾的是,精通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士比较好找,精通遗嘱与传承安排的专业人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遗嘱代书,是一个看似准入门槛很低,实际上需要非常专业与经验积累的业务。因此,找到对的人来咨询,是制定一个成功的遗嘱的必要条件。

        第三,信托是安全的选择。从龚如心遗产争议的判决结果看,华懋慈善基金最终被判定为受托人,而非受益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差别,是受托人对该受托财产没有自己的利益,只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及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的义务;而如果是受益人,则在获得该笔财产之后,原则上不再受委托人的约束。信托安排的安全性,不仅仅在于法治本身的保障,更在于按照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受托人不能成为唯一的受益人。从这一点看,华懋慈善基金成为受益人确实存在着法律上障碍,当然对龚如心遗嘱其他部分的解释是认定华懋慈善基金为受托人的主要原因。此外,信托的安全性还表现在:基金本身的债权人,不得对受托财产进行执行;基金如果陷入破产而无管理能力,那么可以通过更换受托人的方式让信托财产继续完成委托人当初设立信托的目标。虽然香港属于英美法系,不同于大陆的立法,但是两地信托法在这点上的规定是一致的。

        龚如心的世纪遗产案件,确实可以写入继承法的教材。先是与公公的遗产争议,后有陈振聪的伪造遗嘱案,最后有华懋慈善基金对自己的信托受托人还是受益人的性质之争。这是一场没有胜者的战争,如果一定要说胜者,只能说代理此案的诉讼律师才是唯一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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