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麟庐案启示:规范遗嘱该怎么立

编辑:陈凯日期:2015-07-07

齐白石弟子、著名画家许麟庐遗产纠纷案经过两年时间的审理终于作出一审判决,经过委托司法鉴定,所有鉴定机构均以样本无法确定为由没有作出鉴定结论,法院根据许麟庐生前与妻子王龄文以及遗嘱的合影,认定遗嘱真实,将价值近20亿元的遗产判归王龄文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有15天上诉期,“疑母派”子女当庭表示继续上诉,这一人间悲剧可能继续上演。笔者不赞成子女为了父母遗产进行无休止诉讼的举动,但作为专业研究,对本案二审中上诉方可能采取的诉讼策略进行分析,也算是对王龄文老太太的提醒和另一种支持吧。

一、重新进行笔迹鉴定希望不大

许多人认为,本案一审“疑母派”败诉的原因是遗嘱笔迹鉴定没有做成导致的,当事人可能因此将二审的重点放在要求重新进行笔迹鉴定之上。

就程序而言,重新进行笔迹鉴定的前提,是双方可以提供足够的鉴定样本,如果鉴定样本仍然无法提供,鉴定没有必要重新进行,二审法院自然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为什么鉴定样本难以确定?许麟庐不是知名书画家吗?他的作品一定有存世真迹,为什么不能做鉴定呢?原因有二:

一是即使是许麟庐的真迹,只要与遗嘱制作时间存在一定时间差距,鉴定机构是难以做出鉴定的。因为一个正常人的笔迹经过几年以后会发生变化,对于老人而言,笔迹的变化随着身体的虚弱情况,几乎可以说是一个月一个样,自然无法鉴定。

二是即使是许麟庐的真迹,只要对方当事人对样本真实性提出质疑,就不可以作为样本使用,样本数量不足的情况下,鉴定机构自然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在这个问题上,笔迹鉴定几乎是一个死循环:“鉴定—需要样本—样本达不成一致—需要鉴定”,这就是为什么一旦一个继承案件遇到笔迹鉴定,就容易拖延时间,就容易节外生枝的原因。香港女首富龚如心当年与公公就丈夫王德辉的遗嘱的笔迹鉴定问题,打了七年多的官司,动用了中国公安部和美国联邦调查局最顶尖的笔迹鉴定专家不说,甚至因为一审认定遗嘱造假被警方以伪造遗嘱欺诈拘捕,缴纳巨额保证金方得以脱身。

因此,寄希望于重新做笔迹鉴定这条路是行不通的。

二、遗嘱订立过程略有瑕疵

从新闻中披露的细节看,许麟庐的遗嘱虽然有照片为证,但也不是完全没有瑕疵(微小瑕疵):

1.是否受到不当影响?

许麟庐一名子女对记者表示,父亲当时刚从医院回家,是她本人扶着父亲书写的遗嘱。这一情况说明了一个事实:许麟庐书写遗嘱时身边有存在利害关系的子女在场,而且该子女还与许麟庐发生了身体上的接触,扶着父亲书写的过程是否对父亲存在不当影响?是否导致父亲精神紧张?是否导致父亲书写的文字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

这些疑问在一些人看来显然过于敏感,甚至有点过分。笔者也认为不能妄下结论,但2011年澳门赌王何鸿燊家族争产案中,赌王的律师向法院申请撤销赌王在十几天前向媒体公布的授权家人处理赌王财产的个人声明时,其主要理由就是:赌王当时从医院回家,身体虚弱,在部分家人胁迫下作出了违心表示。

这一事由与本案的情况相似度极大,是否具有同样的事实背景,值得评估。

2. 精神状况是否正常?

许麟庐书写遗嘱时,刚从医院出院,身体极度虚弱,如果其病痛状况比较严重,可能影响其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对精神状况显然存在影响,这一影响是否足以导致遗嘱无效,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3. 是否知道遗嘱在墙上?

许麟庐虽然与妻子、遗嘱一起合影,但遗嘱是贴在墙上而不是持于许麟庐手中,从照片上无法说明许麟庐对身后贴有遗嘱一事是否知晓。

以上瑕疵或疑点虽然表面看起来不足为道,但结合许麟庐去世后一年才出现遗嘱的事实,以及“疑母派”中一个自称为书画鉴定专家的子女的说法,很可能在某个问题点上成为击溃“挺母派”子女的蚁穴。

(补充一点:该子女即使真的是书画鉴定专家,因有利害关系,其表述也不具有证据意义,“疑母派”应当提交其他鉴定专家的证言进行佐证。)

三、第三种可能:另一份无法鉴定的遗嘱

本案争议的这份遗嘱因为无法进行笔迹鉴定,这种状况其实暗含着另一种可能:如果某天又出现了一份许麟庐的遗嘱,这份遗嘱的订立时间在本案争议遗嘱的时间之后,那么这份遗嘱同样也是无法鉴定的。

此时法院将面临一种尴尬情况:对这一份无法鉴定的遗嘱,需要从各种抽丝剥茧般的枝节中发现案件的事实,但无论法院如何谨慎,其所认定的事实本身仍然是充满风险的,因为谁也不知道真实情况是什么,谁也不知道某天是否会出现另一份遗嘱来推翻现在的判决—哪怕是生效判决。

四、遗嘱内容:存在不规范之处

目前而言,绝大多数人把关注点都放在了遗嘱是否真实之上,但是这份没有专业指导的遗嘱内容显然是存在巨大风险的。

在说风险之前,先和大家分享媒体报道的海淀法院近期判决的一个案例:

刘老先生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内容是“去世后我的房子留给儿子小刘,因他家三口人住一间房,住着很拥挤,没房子”。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遗嘱对‘给’的具体涵义未予说明,因此该遗嘱未被法院认定是合法有效的。

许麟庐的遗嘱内容与该案有相似之处:“我许麟庐百年以后,我的一切文物、字画及所有财产归我夫人王龄文所有。”这一表述中,“归我夫人王龄文所有”一语,并非严谨意义上的“继承”,能否作其他意义理解,仍然值得探讨。

五、另辟蹊径:对母亲民事行为能力提出质疑

王龄文已经95岁高龄,本案对其健康一定是有所伤害的。笔者很痛心!但从诉讼策略的角度,“疑母派”子女可能采取程序上的举动:对母亲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质疑,甚至提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

这一策略的要害有二:

一是一旦本案立案,法院不得不等待本案判决后方可继续进行遗嘱案件的诉讼,起到了拖延案件的作用。拖延,对于处于劣势的一方而言,意味着等待变局的出现,意味着进行和解的可能。

考虑到王龄文的年龄,笔者不得不说,这一策略极其毒辣,对王龄文老太太存在很大伤害,这是“挺母派”需要加以重视和解决的。

下面所述第二点要害虽然与本案无关,却与20亿遗产的归属有莫大关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要除了要进行精神状况鉴定外,还可能引起法定监护权之争,如果故意拖延的话,此类诉讼再拖个三年的可能性非常大。

这一做法将直接影响20亿遗产的归属:如果王龄文没有及时立下遗嘱,或者在王龄文丧失行为能力之前没有立下遗嘱,即使“疑母派”子女对母亲的感情造成过多少伤害,仍然不构成法律上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也就是说,如果王老太太去世前,没有来得及立下合法的、合格的、规范的遗嘱,即便“疑母派”在这次许麟庐遗产案件中失败,他们仍然不会失去任何的财产,逻辑是:许麟庐的所有遗产归了王龄文—王龄文没有有效遗嘱—全体子女仍然按法定继承获得全部20亿遗产—子女均分!

所以,本案的失败并不是“疑母派”的最终失败,王龄文的遗嘱才能决定谁胜谁败!

六、规劝子女:息诉家和才是正道

这个推论揭示了一个道理:所有的子女都不要去争,对母亲好点,可怜天下父母心,哪个父母会不疼自己的子女呢?

笔者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件:面对曾经对自己大打出手的儿子,母亲的遗嘱中,继承人的名字部分,始终留着一个空。这位母亲的心愿,就是在自己有生之年,听到儿子的忏悔,之后她就可以安心地把儿子的名字填在继承人名字里面去。

子女们,你们如果明白了父母的心,你们才会知道:在万家团圆的时刻,儿女们一个都不少,围在父母身边,这是每一个老人一辈子最大的安慰。

那些企图控制父母的个别子女,那些因为财产怨恨父母的子女,那些因为赡养却没有得到财产而觉得自己吃亏了子女,请你们想一想两个道理:比起父母的抚养、牵挂、教育,子女的赡养算什么,千万不要认为赡养是功劳,赡养是义务,是本分,是福分;父母的财产就是父母的,得之不喜,失之不忧,才是孝顺的子女。

七、对世人的警示:立规范遗嘱才能尽到父母责任

劝完子女,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劝一劝天底下的父母。

立遗嘱不是为自己立的,是为子女的和睦、家庭的传承而立的,这不是什么忌讳不忌讳的问题,是为人父母的责任。

立遗嘱不会损失什么,但如果不立遗嘱,一旦家庭闹起来,损失的不仅仅是子女之间的亲情,他们的子女也不会有来往了,这个千百年传承下来的家庭,从此就算是散了。

避免这一切,除了需要立遗嘱外,还需要有两点清醒的认识:

一是要立规范的遗嘱,不能立有瑕疵的遗嘱。

二是生前不能披露遗嘱内容。披露就意味着风险,打听就意味着别有用心。所有关心父母遗嘱内容的子女可以停止打听了,父母的遗嘱不应当在生前披露内容。

以上两点,既是规劝,也是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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