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心丈夫为情人涉嫌重婚该何去何从

编辑:公维亮日期:2015-07-07

现实是残酷的,吴芳万万没有想到,他心中的好丈夫、好爸爸陈刚原来也有那么不为人知的另一面。“小三”以公开与陈刚的“恋情”甚至以陈刚涉嫌“重婚”为威胁要求上位,无奈之下,陈刚签下巨额“分手费”,然而却是越陷越深⋯⋯

案情简介

(人物、公司为化名;案情全部来源于公开媒体资料,如有失实之处,敬请原谅)

俗语有云:“一个成功男人的背后,一定有个伟大的女人。”这句话用来形容吴芳与陈刚夫妇是再恰当不过了。陈刚是一家电子科技公司的老板,身家过亿,绝对是成功男人的典范。而妻子吴芳虽然是复旦大学的高材生,但为了让丈夫陈刚全心全意地在商场拼杀,不惜放弃外资企业的丰厚报酬及大好前途,甘心做陈刚背后的小女人,希望从此能与陈刚过上王子公主般的幸福生活。但现实是残酷的,吴芳万万没有想到,他心中的好丈夫、好爸爸原来也有那么不为人知的另一面。

这两年,陈刚在商场上可谓“如鱼得水”打遍天下无敌手,他创立的那家电子科技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成为了业界知名的大公司。随之而来的“灯红酒绿、纸醉金迷”不断考验着陈刚的虚荣之心。一时间,陈刚甚至有了古代的君王,坐拥三千佳丽感觉。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陈刚结识了自己的“红颜知己”小月。

小月某名牌大学的高材生、家境贫寒、父母身患重病的背景让其沦落风尘,或许也正是因为如此,小月那优雅的谈吐和骨子中透露出的那股傲气让陈刚打心底里喜欢。虽然小月知道陈刚有妻有女,且陈刚也说过,他的妻子为他付出了很多,他们是绝对不可能离婚的,但小月觉得反正自己也厌倦现在的生活,如果和陈刚在一起,不但有人可以照顾自己,而且陈刚还能出钱替父母治病,于是小月也就心甘情愿地做起了陈刚的情人。

然而,随着陈刚对小月的宠爱越来越多,小月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小月甚至提出要陈刚在自己生日的当天帮自己举办一场“婚礼”,让自己能尝一尝做新娘的滋味。小月的软磨硬泡以及多次表达不会对外宣扬的决心,让陈刚本不坚定的顾虑轰然倒塌。尽管到场的是圈内为数不多的好友,但这场“婚礼”的场面还是热闹非凡。就在陈刚以为万事大吉,可以继续享受齐人之福时,真正的危机终于爆发了。

小月的性格决定了她不会一直甘为人后,要求陈刚举办“婚礼”正是其计谋的开始。与陈刚“婚礼”后不久,小月拿着录像找到了陈刚,要求陈刚立刻离婚,否则就将录像公布到网上并且还会报警起诉陈刚重婚。

这下可把陈刚急坏了,现在自己的公司正准备上市,在这个节骨眼上闹出这样的事情,如果被妻子知道了,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为了不让自己的努力付诸于流水,陈刚决定与小月摊牌,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两人终于达成了一致约定:只要小月答应不对外宣扬自己和她的关系并将“婚礼”录像交给自己,陈刚同意给予小月上千万的“分手费”。

然而,小月并未就此罢休,协议签署后,小月就将“婚礼”录像寄给了吴芳,终于,事情浮出了水面!

知道真相的吴芳是绝望的,晕厥、撕心裂肺的心痛、绝望⋯⋯这些词都可以形容吴芳当时的心情,但是看着病榻前声泪俱下的丈夫,他每一句忏悔的话语还是深深打动了吴芳的心,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吴芳最终还是原谅了陈刚。

面对妻子的原谅、小月的步步紧逼,陈刚悔不当初,这样的婚姻故事又会给我们怎样的启示呢?

律师分析

1、如何认定重婚罪的标准?

在当今经济如此发达的社会中,像陈刚这样犯下“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的例子并不鲜见,而陈刚的情人小月也曾威胁过要告发陈刚有重婚的行为,那我国法律究竟是如何认定重婚罪的呢?

我国《刑法》第 258 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其中,“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和“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两种形式。

这种事实婚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双方主观上具备永久在一起生活的意图”。事实婚姻关系具有性别的差异性、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夫妻的身份性和同居生活的公开性等四个基本特征。

认定构成重婚关系,需要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是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而且有共同生活的居所;没有相对稳定的状态及固定的居所,即仅为偶发性的性行为而没有持续地共同生活,不算重婚。

认定重婚行为在全国各地的标准并不完全统一,广东省在打击重婚罪的司法过程中适当放宽了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认为举行结婚仪式或者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名义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称的,都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上海二中院就在判决中表示:“男女双方各有居所,各自拥有不同的生活;在公开的和正式的场合,在不特定的多数人眼里,他们并不公认二人为夫妻关系的,不构成重婚。”

2、“重婚行为”是否必然导致重婚罪

本案中,陈刚确实和小月举办了“婚礼”,还邀请了数十名亲友来“观礼”,那究竟他们的行为是否就构成重婚罪呢?

一般重婚行为是指存在重婚行为事实,但因该重婚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不以犯罪来处理的一般违法行为。这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受限制。

《刑法》第 13 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只有情节较为严重的重婚行为,才构成重婚罪。而情节轻微的,只按一般重婚行为来处理,当事人只承担民事责任,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凡是构成了重婚罪的行为,一定是构成民法上的重婚行为的;而构成了民法上的重婚行为,则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刑法》将重婚罪设定为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可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出自诉、也可由司法机关主动公诉,体现刑法在此问题上的谦抑性。在实践中,因重婚罪而真正接受刑事处罚的并不多见。

而本案中,陈刚和小月的“婚礼”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呢?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1)“婚礼”的性质是否具有认定重婚所必须的“公开性”

陈刚与小月的“婚礼”,仅仅邀请了20名亲友,所有人员都是明确、具体的。这样一来,“婚礼”的人员范围是十分特定的,认定重婚所必须的“公开性”特征就不够强烈。

(2)“婚礼”的性质是否具有认定重婚的主观要件

陈刚之所以安排这次“婚礼”,其主观上就是让小月“开心开心”,满足小月做新娘的愿望,这与传统意义上的通过婚礼来宣示婚姻关系有着极大的不同,而必须加以区分。所以,通过这次“婚礼”来推定男女双方主观上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并不充分。

(3)案件情节非常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

即便陈刚与小月的“婚礼”确实与某些重婚行为有着些许表面上的相似,但本质上只是婚姻关系中的不当行为,情节十分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为有限,还不足以严重到要发动刑法来评价的地步。实践中,真正判处重婚罪的案子并不常见。另外,陈刚的这种不当行为可以通过损害赔偿等民事手段来有效处理。

尽管陈刚在本案中的做法是欠妥的也是值得商榷的,但可以说陈刚是幸运的,幸运的是遇到了吴芳这样的好妻子并能够及时的找到专业律师“化险为夷”。同时,需要提醒广大读者的是: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前车之鉴

1、企业家如何处理婚姻与企业的关系

许多叱咤风云的企业主,在商场上可谓呼风唤雨,但是一旦涉及到婚姻家庭问题的处理,反而会不知所措,有些人甚至会因为个人生活的偏差影响到了整个企业的发展,本案中陈刚幸运地挽回了吴芳的心,避免离婚大战对其公司上市的影响,但在现实中有许多企业主就没这么幸运了。笔者曾处理过多起著名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的离婚案件,从中总结了以下经验供读者借鉴:

首先,企业家在婚姻关系稳定期间应加强婚姻对公司企业影响的认识。民营企业家既是家长,同时也是厂长,在承担家庭责任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因此,企业家在注重创业的同时,注重研究竞争对手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家庭内部事务的处理。

其次,如果一旦婚姻关系遭遇红灯,企业家也应当沉着积极地应对离婚案件,切记慌乱、自乱阵脚。

另外,作为企业家来说还需牢记一个总的原则:即积极应对,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不要激化、扩大矛盾。

这时就需要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了解因离婚必然带来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千万不要简单的认为不需要考虑对方的意见、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给予对方任何财产,或者已经单方面给予对方财产方面的照顾,对方应该满足,应考虑客观地面对财产需要被分割的现状,在兼顾法律和事实方面做出最利于自己和企业的合理安排。

2、企业家如何避免婚姻对企业的影响

近几年由于公司创始人婚姻、财产问题导致公司陷入麻烦的案例枚不胜举,越来越多的企业家都意识到了看似简单的婚姻问题,往往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笔者则此建议各位企业家,要从以下方面防患于未然:

(1)企业家应注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约定

对企业家来说,婚前有必要严格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这对于那些在结婚前就已经很成功的企业家来说特别值得注意,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究竟哪些财产才是婚前财产?这个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是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这也常常成为婚姻产生纠纷时双方发生争议的一个重要地方。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判定婚前财产的依据是取得时间,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取得时间的贵重物品,在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就将被认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了。所以,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第二, 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新的婚姻法同时明确,结婚后双方的收入等在没有协议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采用区别财产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就会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签订这份协议的另一目的就在于对于长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希望如何经营、使用、分配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其他所得。如果双方希望按照传统的方式,结婚后共同共有获得的一切,我们并不建议签署婚前协议,毕竟,国人目前的思想还不是个个都能够接受这类协议的。

第三, 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婚姻缔结以后,从一个人的生活变成两个人,如何更好的维持双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质,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坏感情行为等问题也是婚前协议的另一方面内容。当然,这类内容主要还是夫妻双方之间私密性的东西,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也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对于双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稳定而言,还是有很大的好处的。

(2)企业家应当合理运用特别约定

婚后对财产情况有一个约定,特别是在风险投资进入公司是或者上市前,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签署相关协议,以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公平。

民营企业如果采用公司制,也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事先约定股东婚姻风险的应付对策,赋予董事会在处理这类事件上的一些权力,以最终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提出让比尔·盖茨和他夫人梅琳达签订婚前协议的人就不是盖茨夫妇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微软董事会。

要强调的是,企业家、风险投资等不能因为规避这样的风险而损害妇女、儿童的权益,规避风险应该合理、合法、有预见性地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运行不受企业家婚姻危机的影响,千万不要理解成财富在企业家的婚姻里只是个金钱问题,它还牵扯到公司的安危和事业的成败。

对企业家、公司、风险投资来说,都需要重视婚姻对公司、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企业设立、发展、投资、上市等等环节中最好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评估,在企业家婚前、婚内、离婚期间、离婚后其婚姻对财产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作出预先安排;从一个特殊的角度妥善处理婚姻与公司的关系,妥善看待公事和私事的关系。大多数的公司都有公司的法律顾问,但是大多数的企业家、风险投资人并没有家事顾问,在个人财富急剧增长和婚姻不确定性较大的今日,家事律师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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