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是1993年7月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为准则作出专门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自律性规范。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修改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多部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相关的法律,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发展完善。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进行修改。
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对于新时代更好地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全国人大自身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贯彻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强本领、勤勉尽责,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修订草案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明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工作基本要求,明确遵守政治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等相关要求,改进会风会纪,提高履职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