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生的哲学

编辑:日期:2015-09-11

远在狩猎采撷的时代,在人类文明开化之前,我们人类是具备强烈的共生思想的。

按照我的理解,共生的关键只有一个字就是“爱”。“爱”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他爱,就是包容世间一切事物的、普遍性的“爱”;另一个就是“自爱”。

共生的思想如果建立在普遍“爱”的基础之上,这种思想之所以产生于原始的人类社会,那是自然界教化的结果。就是说,只强调自身利益的“自爱”膨胀的话,就会加害于他者,结果是导致自己也灭亡。人类从大自然中学到了这一点,比如后面将会论及的烧荒农业,如果人们只顾眼前的收获,烧毁的森林超过了它的再生能力,土地会逐步失去肥力,农作物的产量会急剧减少,人们必然遭受饥馑的威胁,太过“自爱”的报应会落到人类自己的头上。人类在自然界生存过程中学到了这一条,所以原始的人类就会很自然地去实践“共生的生存方式”。

那么,“竞争”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各类动植物并不是自己主观上想要竞争,才产生了竞争。在原本被普遍之爱包容的共生的自然环境中,每一种动物、植物不过是为了保护自己,基于自爱而拼命求生而已。并不是说某方有意识地去消灭另一方,而是某方为求自己的生存而拼命努力,其影响所及,使得生存努力不足的一方衰落下去。这就是所谓“适者生存”。

为了表达自然界的残酷性,人们常常使用“弱肉强食”这个词汇。但我认为,在动物的世界里,从表面上看来似乎存在这种事实,但不管怎么说,“适者生存”才是自然界最基本的法则。并不是谁有意识地去要消灭谁,而是某一方因为不适应环境变化而自己没落、自我淘汰,这才是自然界的真实情景。

自然界充溢着普遍性的爱,企业竞争也一样,也需要普遍性的爱。

为了维持自己的企业,为了让企业繁荣壮大,首先必须有保护企业不受侵犯的“自爱”。但是,在它的根基里,不可缺少为普遍之爱所包容的共生的思想。如果在企业经营中只是一味考虑企业自身的利益,其结果就是客户因不能获利而离去,经营就会走进死胡同。最后,员工的生活、股东的利益都无法保障,企业自身也不能继续生存。片面地要让自己的企业变大变强,这种自爱过分强烈的话,企业将无法生存。

为了不发生这种悲剧,企业经营必须让客人、员工、股东等企业周围的人都高兴。在自爱的同时,对他人之爱的“他爱”无论如何都是必须的。如果某个行业或者某个企业自爱过分强烈、过分突出的话,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协调和谐。为此,在现代社会里,为了防止一个行业、一个企业的力量过分强大,特地制定了反垄断法这部法律。这是将共生的思想法制化,将共生思想植入现代社会。这就是我的理解。

因此,企业必须考虑长期稳定地雇佣员工,同时也应该考虑相关交易对象的繁荣。如果维护员工的生活是普遍之爱的话,那么关照交易企业的利益或者支撑经济的发展也是普遍之爱。从企业活动获取的利润中缴纳税金,让社会有效使用,另外通过捐赠等方法为社会做贡献,这些也是普遍之爱。企业必须与社会共生才能持续生存发展。

确实,企业间互相展开竞争,作为结果,竞争对手或许会破产。但是正如前文所述,这不过是“适者生存”的竞争法则发挥作用的结果而已。首先必须为了自己企业的生存发展拼命努力。在看起来或许是自爱太强,但这也是自然界的天理。

因此我的思考是:为了共生必须竞争,同时为了竞争又必须共生。

举个例子来说明,国道的路旁只开了一家拉面店,客人很少光顾,不久便倒闭了,这种现象不少见。但是,周未一连开了几家面店,客人不断增加,每家店都生意兴隆。这是因为各家面店互相竞争,味道好吃了,价格下降了,各店都繁荣,结果就形成了共生的局面。相反,只想自己一家独占市场,旁边有竞争对手出现就设法阻挠,结果因缺乏竞争,服务上不去,品质上不去,客人不来店,自己也只好关门大吉。

竞争也好、共生也好,本来就是以承认对手的存在、承认多样性为前提,才能成立的。而且只有共生和竞争同在,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繁荣。

文 稻盛和夫

作者为日本京瓷名誉会长 本文摘编自作者所著《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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