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憾结局如何减少负能量

编辑:公维亮,贾明军日期:2015-11-09

离婚,意味着一段感情的结束,意味着如胶似漆的两人将成为陌路,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意味着孩子从此失去快乐的天堂,意味着四个家庭甚至是更多家庭的不幸与痛苦。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说,离婚都绝对不是一个儿戏,离婚意味着太多⋯⋯平常人如此,商界人物亦然。所不同的是,由于商界风云人物的离婚掺杂着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会比较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相应的,商界风云人物在处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时的行为,对社会也会产生或“正”或“负”的影响。

案例简介

本文提及的人物、公司均为化名;如有雷同之处,敬请谅解。


在我们接触、研究的数十例大股东或者上市公司高管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强女弱”型的案例占绝大多数,男女实力旗鼓相当的位居其次,而“女强男弱”型的案例实属少见。本案中,女主角王艳夕是赴美上市公司MICI公司的副总裁,并持有该上市公司2%的股权,可谓女强人一个,另外,其父母及其家人也是财大气粗,更凸显了王艳夕高人一等的强势;而男主角张大山尽管是境内大智机械制造公司的大股东并任公司总经理一职,在一般人眼中也算是佼佼者和富贾了,但是在王艳夕面前,显得有些微不足道。所以,本案算是“女强男弱”家庭的一个典型事例。那么他们又是怎样从相识、结婚、又走到离婚分割巨额财产的边缘的呢,以下简单介绍本案的始末。

2001年10月份,两人共同参加了国内著名院校的管理学院高级经理培训班,尽管在以往的发展中,张大山的事业蒸蒸日上,王艳夕的前程也是似锦辉煌,但是两人仍旧希望能在管理方面获得更高层次的经验,于是分别报名参加了这期培训。

让张大山没有想到的是,在这样一个“狭小”的圈子里能遇到让自己焕发第二春的女人,正是这个曾给自己带来最大幸福的女人,后来却也给张大山带来最深重的痛苦,她就是亿健信息公司的副总裁王艳夕。2002年7月,两人相识不到一年便登记结婚了。这段美丽的校园邂逅后的恋情揭开大幕。

在张大山与王艳夕这对夫妻中,强势的显然是王艳夕。但是,张大山毕竟大小也是一家效益不错的公司总经理,长期的工作中也形成了自己的办事风格和处事观念。在与王艳夕的共同生活中,两人难免发生观念上的冲突。最明显的就是两人在理财观念上的差异,使得双方隔阂渐深。

(详见10月刊杂志……)

律师分析

1.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中公司、企业股权分割的一般原理

(详见10月刊杂志……)

2.案例分析

本案中上市公司股权的分割如何处理。

(详见10月刊杂志……)

风险警示

1.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

(详见10月刊杂志……)

(1)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详见10月刊杂志……)

(2)会给法官造成不良印象,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详见10月刊杂志……)

2.离婚不是儿戏,如何应对离婚时巨额财产的分割

对于商界人物或者是对于巨商富贾来说,离婚不仅仅意味着情感上的“人间悲剧”,还意味着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实际上,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同在一个屋檐下,共饮一江水,是不应该区分贡献大小的,因为双方尽管分工不同,而目标则趋于一致,夫妻两个人是缺一不可的。但是,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总有不尽人意之处,尤其是如果用金钱来衡量所谓的贡献,那么势必会产生贡献大或贡献小之分。在上市公司股东的离婚案中,如果一方持有上市公司较大股份,而另一方则是白领阶层,那么对于家庭的贡献大小不言而喻。对于上市公司股东一方配偶来说,其自然而然地会想到,家中的钱大多是自己创造的,如果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处理,那么势必会产生严重的心理不平。所以,往往最终的结果就是大家对簿公堂,而这显然是极其不理智的行为。

当两个人不得不走向离婚的边缘时,面对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拥有股权或者对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贡献较大的一方,不应该眼里只有“钱”:

首先,(详见10月刊杂志……)

其次,(详见10月刊杂志……)

第三,(详见10月刊杂志……)

所以,在面临巨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要让财富遮住了你的眼睛、麻痹了你的思维。对于不持有公司股权或者对夫妻共同财产贡献相对较少的一方来说,尽管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方(一般是女方)也并非要求做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完全平均分割,而只是一定程度上得到自己应该所得的,或者是为了将来的生活需要而应该分得的财产。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当事人“狮子大开口”的可能性,尤其是到了诉讼阶段,女方很多情况下已经不是争财产而是争口气了,所以,在双方的调解中“狮子大开口”的情况是少数情况。

综上,在面对夫妻巨额共同财产分割时,不能有“赌气”的想法,要本着有利于双方以及有利于孩子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才是上策。

3.商界风云人物的不当行为方式对社会有哪些负面影响

(详见10月刊杂志……)

在本案中,尽管王艳夕不算是有名的商界人物,但是其在法庭上提供的“赠与协议”的赠与方万钻强,则是不折不扣的中国商界人物。其伪造“赠与协议”的行为与其身份地位是不相匹配的,其伪造“赠与协议”的行为有欠考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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