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与托付需要提前规划

编辑:陈汉日期:2015-11-09

张女士最近无比的焦急,原因很简单:一个字,就是钱。

2007年,年近三十的张女士嫁给了李先生。比张女士大二十岁的李先生是一位离异的商人,在工作中认识了张女士。一来二往交往了一段时间,双方决定结婚。李先生来自河北,在老家有过一段婚姻并生下一儿一女。离异后到北京发展,主要的生意是建筑构件、吊塔等建筑施工设备的生产、维修与租赁。其生产和仓储的基地还在河北,并由他儿子协助打理。李先生则主要在北京开展业务。

非常不幸的是,李先生在2014年10月初的时候,突发脑血栓而住院治疗。让张女士着急的事情,她不仅要照顾在医院治疗的丈夫和还在幼儿园的女儿,而且在大额支出医疗费之后银行卡的钱不多了。问题并不是李先生没钱,而是李先生住院后已经失去了说话、提笔写字的能力,张女士不知道李先生银行卡密码,因此无法用李先生自己的银行卡支取。

张女士又想到李先生曾经告知他,在外面还有几百万的业务款项未结回来。张女士翻遍了李先生在公司的办公桌内的一切文件,都无法确认这些债权和相关的债务人。

更为雪上加霜的是,李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也频频以河北的工厂与仓库需要钱维持为由,经常到北京要钱,并偷偷开走了李先生的宝马越野车。

张女士不得不求助于律师。律师在经过询问了解到具体信息之后,第一步工作就是协助其启动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根据《民法通则》,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例如在医院进行手术之时的签字需要配偶来签署。但是在银行重置密码的时候,需要确认监护人的身份,并且是以司法文书所确定的为准。因此,张女士委托律师启动了宣告李先生无行为能力并指定张女士为监护人的申请程序。不幸中的万幸是,此时李先生终于恢复了手写交流的能力,告知了银行卡密码并顺利解决了钱的问题。

张女士的紧张与窘迫因李先生的病情减缓而得到了解除,松了一口气。而逐渐恢复健康的李先生则深有感触:一方面,他看到了对他不离不弃的妻子和只惦记着钱的儿子;另一方面他也庆幸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恢复得不错。如果他万一无法恢复正常的沟通能力,那么他在外面的数百万未结清的项目工程款和拆借给朋友的200万民间借贷将彻底打水漂。因为公司的经营并不那么正规,这些应收账款并没有保留有确切的文件,而完全是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支撑。

应该说这是一个结局并不算差的真实案例。而在另外一个案例中,来自江苏的王先生则没有那么幸运。

同样50多岁的王先生,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是他的小舅子和妹夫。经过初期的蜜月期之后,虽然有姻亲关系,几个股东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王先生因病需要住院做重大手术,这个期间他担心其他股东会耍什么小动作,于是他郑重地签署了一个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亲弟弟代为出席股东会并投票表决。如其所料,其他股东在王先生住院手术期间确实要求召开会议,但是他们不承认王先生弟弟的权限,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之时,配偶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的监护人。因此住院之后昏迷期间,配偶才是真正的监护人,并因监护权而自然取得代理权。等王先生出院的时候,很多事情都已经木已成舟。

上述两个案件,折射出两个法律问题。第一,在还属于熟人社会的当代中国,很多人由于习惯或者基于情面,在个人财务方面并不注意保留相应的财务往来的证据,典型的例如民间借贷。一旦出借人发生本案中这样的事项,其家人很难去主张索回这部分财产。第二,如果短暂失去行为能力,到底由谁来做代理。

关于第二个问题。首先存在着立法的模糊性。按照《民法通则》,夫妻互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因监护权也自然取得代理权。但是对于这个监护权的确定,是否需要经过法院的认定;是否可以绕开配偶指定其他人来行使代理权限,说实话现行法律并无清晰、明确的规定。医院、银行、工商登记等机构人士也是不统一的。

人生在世,不得不尊重自然规律。再保重身体,也会有身体不适的时候。这种不适,或大或小,对个人及家庭财产的影响,也可能或大或小。而意外与小概率事件,也不会因为购买了保险而远离。

因此,找到信任的人进行托付,找到专业人士做好提前的规划与准备,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但现实中很多人往往因为心中的忌讳或者侥幸心理而不去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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