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与名分

编辑:陈汉日期:2015-12-14

2014年,来自中国台湾的蔡先生,碰到了一个难题。

蔡先生来自台湾的一个家族企业,他是次子。坐镇台北总部的哥哥,10年前将蔡先生派驻到上海,负责家族企业在中国内地的业务。2007年,常年孤身在上海的蔡先生和李小姐同居了,虽然他在台湾早就结婚生子。因为蔡太太要照顾在台湾上学的两个孩子而没有选择一起来上海。2011年初,一个小生命诞生——和他婚外同居关系的李小姐以单身妈妈身份给孩子上了户口,双方继续秘密地同居着。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最终消息传到了台湾蔡太太耳朵了。蔡先生的哥哥代表家族来处理这个“后事”,最终协议的结局是:蔡先生离开上海去广州办公室,继续打理家族企业在中国内地的业务;蔡先生向李小姐一次性支付1500万人民币作为孩子未来的抚养费,双方就此结束这段关系。

遗憾的是,事情并没有按照他们预设的方向进展。在蔡先生离开上海到达广州不到一个星期,某天晚上突然接到从小照顾孩子的保姆的电话,说:李小姐离家出走,留下了3000人民币的现金和一张纸条,让保姆带着孩子找蔡先生。很明显,李小姐卷走了原本属于孩子的抚养费,而蔡先生原本以为处理好的事项,还需要继续处理。

从法律角度看,这就是向婚外的非婚生子妈妈一次性支付的风险。虽然法律上蔡先生可以以父亲的名义代理自己的孩子去起诉孩子的妈妈侵犯孩子的财产,但事实上这样的诉讼的成本是极高的。

中国《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现代社会虽然已经抛弃了过去对非婚生子的 “标签化”,但无论是从户籍登记、就学,还是其他方面,让非婚生子获得完整的法律与社会地位,路途还很遥远。

虽然蔡先生的案例中,作为生父的蔡先生是受害人;但是在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母亲和孩子成为受害人。

本人曾经接到过一个咨询即为典型。钱女士和已婚的刘先生保持了3年多的关系,在如愿生下了一个儿子之后,刘先生仍然无法给予钱女士一个名分。两个人的关系,事实上双方从未真正的长期同居过,因此也谈不上分手之说。虽然很少来看望钱女士和孩子,刘先生还是按时逐月给付丰厚的抚养费,使得钱女士能有精力照顾孩子并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准。钱女士询问我的问题是:

(1)是否存在重婚的风险?

(2)她独立带孩子,有何其他风险?

至于重婚,我告诉她: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不以夫妻名义出现在各种场合,那么构成刑事上的重婚的风险极低,虽然已经生育了孩子。

至于其他风险,主要在于如果某一天刘先生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原因不再支付抚养费,那么钱女士将处于一个非常被动的状态,毕竟一个人独立将孩子抚养长大,必须在照顾孩子、出去工作之间进行残酷的抉择。

我告诉钱女士,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刘先生能够照顾孩子一生,因为到把孩子抚养长大成人完成学业,还有将近20年的时间;这期间刘先生的身体、财务状况都有发生恶化的可能性。从20年来看这种可能性并不是特别小的概率,而且一旦发生那么对钱女士及孩子的影响和后果将非常严重。

钱女士继续问:那能否趁着刘先生有能力且有意愿的时候一次性要一笔大额的钱呢?此时则存在着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刘先生将其财产赠与钱女士,而处于婚姻关系之内的刘先生的这种赠与,在未来很可能被其配偶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而撤销。此类案例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比比皆是了。从法律上,钱女士只能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孩子生父一次性支付未来的抚养费。考虑到是一次性支付,考虑到今后的通货膨胀,因此可以是一笔较大的金额。而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即使未经配偶同意,也不存在着被撤销的风险。因此,在进行这样的大额支付的时候,聘请专业人士起草法律文件,对于避免未来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事实上,为了避免钱女士可能面临的第二种风险和上文蔡先生所碰到的“不幸”,更为稳妥的办法是设立一个以持续支付抚养费为目的的私人信托,既避免了抚养费被挪用的风险,也可以避免后期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小概率事件。在信托之外配以保险,则是更为完整的保护方案。

非婚生子,往往得不到名分,往往会经受或多或少的尴尬甚至歧视,他们更需要得到爱和关怀。而法律并未旁观,通过专业人士的设计和规划,能为他们安排一份隐形的爱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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