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文章中,我们了解了日本遗产税的诞生以及其变革的整个过程,并简单地讨论了遗产税对日本家族企业的家业传承的影响。实际上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实施遗产税的条件,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遗产税也是呼之欲出。
那么,面对即将到来的遗产税,我们应当做哪些准备呢?从前文对日本遗产税制度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日本是一个遗产税率比较高的国家,而这种高税率已经持续了比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2015年年初,安倍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推行安倍经济学,开始实施新调整过的最高税率高达55%的、比之前更为苛刻的遗产税。正如拥有340年经营历史的以“月之桂”系列清酒著称的日本著名清酒企业“增田徳兵卫商店”的第十四代总裁增田德兵卫先生所说的那样:“这样的遗产税,不用到第三代整个家业就几乎都被政府拿走了。”
尽管如此,日本依然有很多传承下来的百年老铺企业。这些百年老铺家族企业,又是如何应对如此苛刻的遗产税呢?
遗产税对策的“三大内容”和“一大原则”
在日本,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有遗产税的存在,不论是家族企业,还是一般家庭,对于遗产税对策,在实践中都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方法和经验。将这些各种各样的方法和经验梳理一下,却也不外乎下面这“三大内容”和“一大原则”。
“三大内容”是在考虑家族财富传承的时候具体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一条是“遗产分割”,指的是作为被继承人的上一代,要提前考虑和设计好应当如何分配家族的财产,以便于下一代继承和接班;第二条是“纳税资金的确保”,因为作为一个希望能够传承下去的家族企业,想要实现完全避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既然要交税,就要考虑和设计好如何准备和确保纳税资金;第三条,是遗产税对策的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降低继承财产的评估价值”,也就是说尽量降低家族财富作为遗产税课税对象的评估价值,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合法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少交税。这也是遗产税对策的“一大原则”的主要思想。下文中,让我们一起来具体看一下每一条内容和原则。
一、遗产分割
所谓“遗产分割”,日本的民法规定:对于多人继承的财产根据每个人的继承比例进行分割,决定每个人的继承额度。进行遗产分割的方法,按照优先顺序分为“遗言”、“继承人之间协商”、“家庭法庭”这三种。
(详见12月刊杂志......)
二、纳税资金的确保
(详见12月刊杂志......)
三、降低继承财产的评估价值
“降低继承财产的评估价值”,这既是日本家族企业遗产税对策的“三大内容”最重要的一条,也是遗产税对策的最大原则。在这里让我们看一下日本的家族企业都主要采取哪些方法来降低自己家族企业的评估价值。主要有下面这五种方式:
(详见12月刊杂志......)
第一种:通过增加接班人的人数来拉高起征点,降低遗产税税率等级
前面一篇文章中已经讨论过,日本的遗产税采取的是累进课税的等级税率,也就是说随着课税金额的增大,遗产税的税率越来越高。目前日本的遗产税的累进税率如表1所示。这里所说的“课税对象金额”,是从遗产总金额中扣除了起征点总额之后的部分,而目前日本遗产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总额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合法继承人人数。因此,课税对象金额的核算方法就是:
(详见12月刊杂志......)
围绕此问题,我们可能会想到日本的“养子”问题。众所周知,日本的家族企业在找不到合适的接班人的时候,常常会认领一个养子、或者是找一个上门女婿作为养子来进行培养,并让其继承家业,也就是说,养子可以是合法继承人。那么在日本是不是多认几个养子,就可以合理地规避更多的遗产税呢?实际上日本政府也不傻,对养子继承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从日本的民法上来看,无论认领多少个养子都是没问题的,但在遗产税法上,如果被继承人自己有亲生孩子,那无论有多少养子,最终都会被算作一个人;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自己的亲生孩子,那最多也只有2人会被认定为合法继承人。
第二种:通过固定资产和支付退职金来降低家族财产的评估价值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土地等固定资产。在日本,由于国土面积有限,政府更希望有效地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所以,如果拥有一些土地资源,那么同样一块土地,空地所要交纳的固定资产税和遗产税,远远要比非空地的多。只要这块土地上有相应的建筑物,固定资产税会下降,作为财产进行传承的时候,此土地的评估价格也会大幅度下降。因此在日本有不少人在其拥有的土地上建设住宅并出租给他人,这是非常典型的遗产税对策,而且也能降低固定资产税,更能增加房租收入,可谓是一举多得。
(详见12月刊杂志......)
第三种:通过生前赠与的做法来减少遗产总额
上一代人一直用自己的名义持有全部的家族财产的话,那最终这些财产的大部分都可能会成为课税的对象。但如果在自己生前将财产有计划地通过赠与的方式转移到接班人的名义下,减少自己的遗产总额,那最后作为遗产税课税对象的金额会变小,从而减少所要交纳的遗产税。当然,日本也存在赠与税,而且税率似乎也不低,但赠与税法规定,每年的赠与金额不超过110万日元的话就可以免税(日本赠与税的累进税率如表2)。所以,有计划地合法地利用这些条件和特别条款,就可以实现合理的避税。当然,日本的遗产税法也规定:从发生财产继承的那一刻开始向前追溯三年,这三年期间的赠与财产需要合算到遗产中进行课税。所以,如果要通过第四条进行遗产税对策,那就需要提早,并有计划地进行实施。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日本的赠与税里有这样的规定,但如果每年都对同一个人赠与价值接近于110万日元却不超过110万日元的同样金额的财产,那有可能会被税务署认定为一种逃税行为,一旦被税务署盯上,会发生各种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活用此种方法的时候,日本的家族企业较多地会结合下面这两种方法:第一是适当变动赠与财产的金额,将赠与金额的额度稍微减少;第二是将赠与金额稍微高于110万日元,这样需要交纳少额的赠与税。这样做基本上不会引起税务署的注意和追究。
(详见12月刊杂志......)
第四种:多制造一些在偿还能力之内的借款
(详见12月刊杂志......)
第五种:合理利用员工持股会
(详见12月刊杂志......)
结语
日本虽然有着非常苛刻的遗产税,但却也有着世界上数量最多的百年老铺企业。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经过了在实践中长期的摸索,日本的家族企业,尤其是百年老铺的家族企业的遗产税对策是非常合理和有效的。笔者相信,日本百年老铺的遗产税对策和经验,非常值得我国的家族企业在进行家族财富传承的时候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