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平衡下的家庭最脆弱

编辑:陈汉日期:2016-01-29

让我们从茂名遗产争议案说起。戴某是茂名市某民营工贸公司的创始人,生前经营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各类生意,因而创造了巨额财富。但不幸的是,2010年他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去世的时候未能留下任何遗嘱或者其他财产分割的指示。他的突然去世,留下了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遗产继承关系;而这复杂的遗产继承关系,则源于其复杂的婚姻子女关系。

在展开故事前先说一句题外的话:当财产积聚到一定程度,什么时候写遗嘱都不嫌早。意外去世确实是一个小概率的事件;如果一旦出现没有遗嘱而遗产庞大的局面,往往会成为点燃家庭战争的导火索,最终所有家人都受伤,导致一场共输的结局。

导火索:二女侍夫和平共处

回到本案,据报道戴某(男)与彭某(女)早年结婚,结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经广州黄埔区法院查明,戴某于1995年5月在茂名茂南区公馆法庭进行离婚诉讼,谎称同行女子系妻子彭某、男子系戴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干部。时任法庭庭长的黄某某未核查身份,最终出具一份民事调解书。1996年6月7日,戴某与黄某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因此,戴某与彭某的婚姻“解除”,源于彭某的“被离婚”。但由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彭某的婚姻是否继续被认定,有待于法院的裁决。而彭某与戴某的婚姻效力,直接影响了戴某与黄某婚姻的效力。这是本案的第一个复杂焦点问题。

本案中事实上还隐藏了另外问题,即多个子女辈的继承人问题。即戴某与彭某生育了三个子女,而戴某与黄某又收养了子女。

多次婚姻并且每个婚姻中都有子女,事实上并不罕见。罕见的是,戴某依其强势的家庭地位,导演了“二女侍夫”、“和平共处”的局面。按照报载,彭某最初是不知道自己被离婚的,但是却容忍了黄某的存在。并且据报道戴某健在时,逢年过节,黄某与养女会随戴某回老家,与彭某及其三子女等一起拜神祭祖并且在戴某去世之后,彭某一房与黄某一房甚至签署了协议。也就是说,彭某与黄某都容忍了对方在家庭中的存在。

家庭中的强平衡及其脆弱性

由于本案还在诉讼过程中且笔者只能从公开的报道中去获得有限的资料,因此无意从法律上去分析本案;更无意拿起道德大棒去批判这种社会现象。我只从传承的角度去解读一二。

本案涉及的是一个典型的强平衡家庭的脆弱之处。

所谓强平衡,是指原本不会出现的、有严重利益冲突的家庭成员之间和平共处的局面,在一位强势家庭成员的权威之下,形成了和平的局面。一旦这位强势家庭成员失去控制局面的能力甚至去世,那么家庭中长期积累的矛盾将集中爆发。

在中国社会,这样的强平衡的家庭并不罕见,特别是在家族企业中。家族企业的创始人,由于其在家庭财富创造过程中的贡献,以及家庭成员依据惯性对其形成的服从,往往能将一个充满内部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家庭控制成为一个表面上和平相处的和谐体。

但是这种“和平”与“和谐”往往都是短暂的,更是脆弱的。以本案为例,戴某在世的时候,控制着整个家族企业的财产,虽然大儿子已经成年并参加公司的经营,但是其对公司资产的控制力是存疑的,否则也不会有后续的争财纠纷。而彭某与黄某,既未提出身份上排他性的要求,也未提出过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处分权的主张。

从历史和经验来看,一个过于强势的家庭成员的存在,对家庭的短期发展是利大于弊的:能够集中精力、财力,避免争端引发的内耗。但是从长期来看,特别是从财富传承的角度看,一个过于强势的人物的存在,不利于二代的传承。

强势成员形成的平衡,对家族企业的传承会带来两个潜在的风险。

第一,隐藏的家庭矛盾,没有消化的过程,在传承的时间点上集中爆发。(详见1+2月合刊杂志......)

第二,长期强平衡之下,会对其他成员特别是二代成员的性格产生消极的影响。(详见1+2月合刊杂志......)

在某种程度上,家族企业的发展中,形成强平衡是一个必然的现象,在中国,家族里几个兄弟姐妹在共同创业中唯大哥马首是瞻的现象并不罕见。问题是如何规避强平衡的消极作用。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主要通过两个路径来弱化强平衡所形成的风险。第一,逐步退休,选定某个家庭成员作为接班人。核心之处是提前退休,提前布置,提前辅佐,并且在出现不理想的状况时变更接班人。第二,将家族成员置身于企业管理之外,即实现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的公司治理,让家庭成员在享有企业经营的受益权的同时,较少地介入家族企业的管理。如此,即使发生家族内部的矛盾,也不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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