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余彭年“裸捐”受阻看遗嘱信托的风险

编辑:日期:2016-01-29

中国“裸捐”第一人、著名慈善家余彭年,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近百亿身家全部“裸捐”做慈善,一时成为佳话。然而,就在余彭年辞世半年后,遗嘱执行过程中,余彭年次子彭亚凡认为父亲的遗嘱无效,反对裸捐;历经数月的拉锯战后,余彭年的长孙彭志兵以其个人及余彭年慈善信托基金唯一受托人的身份,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家族成员为了“裸捐”一事对簿公堂,让人不禁唏嘘。

“裸捐”安排看明白

余彭年辞世时,大家纷纷对他的“裸捐”安排做出猜测,随着诉讼爆出,我们也对余彭年真正的安排看得更清楚。

整个“裸捐”的安排,从2009年1月16日余彭年设立余彭年信托开始。到了2011年7月21日,余彭年为了确认“裸捐”得以执行,在律师及律师行文员的见证下立了遗嘱,载明将自己名下财产全数划入2009年设立的余彭年信托;余彭年还将妻子及两名男孙(彭志兵、彭新瀚)列为余彭年信托的受益人。

之后,2012年1月13日,余彭年妻子去世,除了两个保险箱归彭志兵及彭新瀚所有外,其余财产全数拨入余彭年慈善信托基金。

2015年4月28日,余彭年委托香港瑞士信贷银行管理该信托,明确指出该信托的目标就是管理其名下近80亿的资产,并用该资产从事慈善事业。

2015年5月2日,余彭年于深圳去世。5月5日,余彭年生前指定的余彭年信托权利人:彭亚凡、彭志兵、徐滨,三人签署了一份公开声明,表示他们定将百分之百按照余彭年先生逝世前的叮嘱,将其名下所有资产转入余彭年信托,作为余彭年的家属和财产受益人,他们一致同意放弃财产继承权,以完成余彭年生前所说的“裸捐”承诺。

从以上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得更为清楚的是:余彭年并未在其生前就将名下全部资产放入2009年设立的余彭年信托,有部分资产,甚至可能是很大部分的资产,是通过遗嘱的安排而放入余彭年信托,从而实现其“裸捐”的意愿。

余彭年次子主张:遗嘱无效,父亲无权处分亡母的财产。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挑战遗嘱容易吗?

遗嘱信托,主要是根据遗嘱而设立的信托,也叫做死后信托。它是指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交付信托,通过遗嘱安排好去世后信托的相关细节,包括信托的管理、分配及运作。信托财产要待遗嘱生效时,才能转到信托中,由受托人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委托人去世、遗嘱生效时,遗嘱信托的合同才生效。从相关报道来看,余彭年的身后安排,是先设立信托,然后通过遗嘱将财产放入信托。无论是对于纯粹的遗嘱信托,还是类似余彭年这种信托加遗嘱的安排,都是对遗嘱的挑战,实质上就相当于是对遗嘱信托的挑战。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相对于遗嘱,信托的挑战门槛就高多了,主要是因为信托的设立、架构安排及运作都较为复杂,法律规定、条件要求也都相对严苛,委托人根本无法自行理解透彻,更不用指望能独立完成信托设立、架构安排的浩大工程。在必须有专业人士帮助的前提下,信托被挑战的风险才能降低。

生前信托优于遗嘱信托

虽说是信托较遗嘱不易挑战,但同为信托的遗嘱信托,因为本身性质的关系,与遗嘱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导致遗嘱本身所遭遇的挑战、风险,都极有可能会通过这层联系影响或转嫁到遗嘱信托上,使得遗嘱信托成为信托中风险较大的一种。

若委托人生前就已确定要通过信托来安排财产的话,在生前就将信托设立好,并完成个人财产放入信托中的所有法律程序,委托人就可以清楚掌握状况,不论是设立后面对债权人、继承人或者配偶的挑战,他都可以充分做出应对、调整,更能确保委托人去世后财产是否能依照其自己的意思运用。

若委托人选择设立的是遗嘱信托,他所选择的就是遗嘱本身带来的风险。一旦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受到挑战,则信托是否能有效设立、遗产能否根据委托人的意思安排而管理和处分,已经无法为委托人所左右,毕竟,信托的设立及信托财产的交付,都是委托人离世之后的事情了。

文/王昊  于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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