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以来,国内A股股价大幅波动,IPO暂停。截至2015年7月2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607家。其中,未过会“排队”候审569家。近两年来,境外上市网络公司的发展有了明显的阶段性变化,一是“私有化”回归“A股”浪潮;二是“并购”或“入股”频繁。这两点变化,都直接或间接影响股东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动(结婚或离婚)引发的家族或个人财富构成及特点的变化。
截至目前,中国互联网公司在境外上市的约有80多家。与2011年的“网络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年”不同,2015年社会各界聚焦在“网络上市公司股东结婚”问题上。由此,股东婚前个人财富筹划及应用,渐入国人视野。
“土豆条款”的警示
2015年,著名赴美上市公司JD宣布:“公司董事会2015年5月批准了一项针对公司董事长兼CEO的一项为期十年的薪酬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CEO每年基本工资为1元人民币,且没有现金奖励。此外,CEO已被授予2600万股A股股权,相当于公司所有流通股的0.9%⋯⋯”该公告甫出,即引发全民“大讨论”,境外网络上市公司股东的婚姻财产规划安排,成了全民关注的“大事件”。2015年10月2日,在CEO大婚的次日,JD逆市涨1.69%,按JD股本为13.67亿股、CEO持20.68%计算,一夜之间,资本市场送上1.24亿美元“大礼”,成为媒体和坊间热议的谈资。
从我们2015年的业务统计与分析来看,“婚姻协议”、“家族信托”、“遗嘱工具”,已经成为上市企业股东甚为关心的话题。2015年10月15日,“胡润百富”2015版出炉 ,中国富豪人数已超越美国位居世界第一。“新上榜富豪中,九成是国内上市公司,新三板也成为财富新来源⋯⋯”不难预见,随着国家对“新兴板”、“新三板”资本市场的推进,伴随着公司与家事治理的需要,“婚姻、继承财富筹划安排”,会像“企业上市路线图”一样,成为公众公司股东们必备的思维工具。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2011年,该案发生后,投行诞生了一个新名词“土豆条款”,其主要内容是,VC/PE在投资前,应对被投资创业者的婚姻状况进行评析,看是否存在婚姻变动对公司IPO影响的风险,而后再在SA(股东协议)中增加相应的内容,甚至有的VC在微博上提出“限制被投资人离婚”、“离婚须经董事会同意”的条款。王先生看到这条微博后,为此还添加了一句精辟的注解:“前有新浪结构,后有土豆条款,大伙儿一起努力,公司治理史上,留个名。”至此,“土豆条款”诞生。
离婚实务中财产分割的难点
婚姻效力、协议效力问题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网络公司股权转让效力认定问题
目前,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网络公司股权转让效力,均需另案提起。另案起诉后,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及裁决。当然,审理此种类型案件,法院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裁决,而不仅仅是依据《公司法》、《合同法》或《婚姻法》中的任何一部。准上市公司涉及的标的往往巨大,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除了考虑证券发行相关规则外,还要顾忌巨额财富诱惑后的不确定因素,因此,一般(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在亲属之间进行,给律师处理此类案件营造了胜诉的机会。就我们近两年代理的此类案件来看,法院大多能认定股权转让受让方的非善意,从而认定股权转让无效,当然,也有个别不同结果的案例。
未上市网络公司的股份价值评估问题
目前,对于未上市或PRE-IPO上市网络公司股权价值确认,通常是通过协商、司法审计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股价,但这些显然都不能正确反映股权的真实价值。对于上市前的实体网络公司来说,如果仅从工商注册资料或财务报表中分析和评判,显然是不全面的,因为这样没有考量基于公司未来发展以及投资人青眯投资的因素。从投行的角度来看,投行已确定了一整套网络公司价值评价体系,当然,其中更多考量的是经济及网络公司本身属性的特点,如果说服法院采纳投行的方式方法,显然在目前阶段是不现实的;但如果仅从目前的司法程序及法律规定来看,对未持股一方当事人显然不利。但事实上,离婚可能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如果不能从实体上取得主动,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技巧来实现得到较好股权折价款的目的。在某种意义上,土豆网创始人王某前妻的这一策略即为相对有效的。
上市网络公司锁定期内的股票
对于上市网络公司来说,如果分割的是锁定期内的股票,从公平角度来说,尚不能完全按照当前市场价值确定,应综合考虑股票被锁定的因素,并结合当前该类公司以及该公司经营状况及行业状况,结合法院自由裁量权确定。当然,以上为一方得股、一方拿钱的处理;如果双方协商分割锁定期内的股票,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红筹回归的股权架构问题
当下最火的资本运作当属“红筹回归”。“红筹回归”顾名思义,之前采用红筹架构上市公司回归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回归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重新申请上市或者借壳上市。在此,我们以分众传媒借壳七喜控股(SZ.002027)为例对其回归后的股权结构稍加分析。
分众传媒于2005年7月登陆美国纳斯达克,股价最高时每股达60美元。2015年5月25日,分众传媒宣布以35.5亿美元的交易金额完成私有化,造就了亚洲企业历史上最大的一起MBO(管理层收购)。私有化后,分众传媒拆除了红筹架构,原本境外的股东均回归国内,并集中在原本红筹架构下的实体公司“分众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众)。
七喜控股成立于1997年,是计算机整机以及周边设备和移动通讯产品的专业制造商。2004年8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股票代码:002027。2015年8月31日,七喜控股发布公告,宣布与分众传媒进行重大重组。重组的方案主要分为两部分:
(1)资产置换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2)向分众传媒股东增发股份及支付现金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在完成以上两步后,七喜控股的股东正式变更为上海分众的股东,同时公司的资产也完全成为原来上海分众的资产。自此完成“借壳”上市。从借壳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来说,加上部分公众股外,就是将整个上海分众原来的44位股东(除FMCH外)全部“转移”到上市壳公司七喜股份中。话虽如此,但这次转移却是实实在在地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第一次是上海分众的所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七喜控股,第二次则是七喜股份向分众所有股东(除FMCH外)定向增发上市公司股份。从上市的角度而言,两次股权(份)的变化是为了完成一次“借壳”,但如果从离婚分割股权的角度来说,两次股权转让就需要被评价两次,尤其是第一次转让股权时,夫妻之间是否达成一致可能会引起之后对于股权转让是否有效的诉讼,甚至有可能会引起类似亨通光电因离婚“搅黄”并购挖金客的“冤案”。
网络上市公司股权分割现状
在股权支配上,对抗呈“男强女弱”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在争议标的上,争议财产多属海外财富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在诉讼成本上,诉讼及律师费用高昂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在诉讼解决途径上,易滋生关联案件,审理时间漫长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在离婚纠纷期间,上市公司容易引发经营动荡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网络类上市公司家事影响趋势
“家庭和谐是社会的基石”,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就上市公司股东而言,不再完全是“私人”事件,而与万千公众投资人、VC/PE投资者利益相关。网络上市公司股东离婚纠纷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市值或拟上市公司IPO的脚步。目前网络类上市公司的家事影响呈现出以下趋势:
随着网络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婚姻纠纷必然不断涌现
中国约有5000多家上市企业打算在未来10到15年进入这个市场 。而中国网络用户数从2010年的4.57亿增长到2015年的7亿 。2015年“胡润百富”的近九成富人都拥有上市公司股权。“IPO放大婚变效应” ,股东离婚导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现象还将出现。
网络公司股东高度重视婚姻对公司股权的影响
从构建婚姻关系上看,签订婚前协议或寻找“门当户对”配偶的观点将进一步加强。
从离婚角度看,股东会更为慎重选择
很多“夫妻档”企业家“危险”的夫妻关系现状已经不再是秘密 ,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家选择了“分居”但不“分手”,为的是留住形式上的婚姻关系,稳定企业的发展。即使有意图离婚的上市公司股东,在离婚对企业影响的巨大压力下,也可能会选择重归于好,避免因离婚而导致“人财两空”的局面。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来说,离婚,已不再是自己的私事,而是关系到公司其他股东、广大散户股民的“公众”大事;对于当地政府来说,上市公司的一点风吹草动都会关乎纳税和就业及GDP数据,这些因素千丝万缕,直接牵制和消耗了股东离婚的动力和决心,导致股东会更为慎重地选择是否离婚,或者说是否通过诉讼形式离婚。
从涉案金额上看,未来离婚标的会再创新高
由于IPO具有放大财富的聚集作用,因此,将来最高标的的离婚案件,必然会从上市公司股东婚变中诞生。毕竟,除了华为、娃哈哈等极少数公司,又有多少公司能“富”过上市公司呢!凡客诚品、京东商城两家网络公司,当年还未上市,市值就已被估达5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 。我们相信,不远的将来,就会有涉案超百亿的离婚纠纷引发股权分割的争斗。
从风险规避上看,婚姻关系对企业影响的筹划会更早
事实证明,即将离婚的时候,再设法转移股权,往往会引发诉讼,麻烦巨大。根据证券上市规则,在国内A股上市前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通常为三年),主要控股股东是不方便转移股权的;而在国外上市,VIE模式又必然导致国内协议控制公司股权受限影响上市。因此,如何在夫妻关系没有恶化甚至还很美好时,防止未来可能万一出现的“意外”,一定是越来越多股东考虑的问题。对于上市公司企业家来说,财富变动影响并非私事,为避免万一的纠纷,提前筹划规避应该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并且,这种“避险”筹划一定会在不远的未来持久地流行。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企业家事律师呈介入化趋势
商场上呼风唤雨的“大佬”为何在处理家务事上触礁?从上述的失败案例看,富人在预防和处理相关事件时, 似乎都没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或作用发挥不足 。我们仍认为,这一现象其实有一些颇具“中国特色”的深层次原因:首先,富人在处理离婚等类似家庭问题时,主要依赖于情感或家长的个人权威来解决,不太愿意接受太多外力的帮助或参与,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其次,富人对家庭财产保护的防患意识不强,中国自改革开放至今才30多年,大部分富人产生于近20年内,他们之前没有太多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尽管国外不乏相关案例,但毕竟与中国的国情不同、法律环境不同,无法直接效仿。但在诸多离婚阻碍上市的案例影响之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网络公司股东在上市前后聘请企业与家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注:第二作者邵泽龙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