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在短暂治疗之后,梅艳芳在香港举行新闻发布会,证实自己患有子宫颈癌,并且病情较为严重。也许知道属于自己的日子并不多了,她一边进行治疗,一边积极投入到工作中以期获得更多的收入。同年11月她在香港举办了演唱会,并且还去了一趟日本商演。11月27日,她从日本回到香港,随即住进了医院进行治疗。遗憾的是当年12月30日,梅艳芳终因子宫颈癌在香港养和医院病逝,终年40岁。
在医院治疗期间,她预知来日无多。于是在咨询了专业人士之后,完成了其遗嘱与信托的设立。从公开的资料看,当时为其提供会计专业服务的是香港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即我们所熟知的普华永道集团在香港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而提供专业信托受托人的,则是汇丰国际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值得一提的是,梅艳芳所设立的并不是国内部分律师所称的遗嘱信托,而是一个生前信托(inter vivos)。
梅艳芳对整个身后事的安排,醒目地折射出了其不幸的原生家庭。
梅艳芳出生在一个社会底层的家庭中,其母亲共育有四个子女:两个儿子梅德明、梅启明,两个女儿即梅爱芳、梅艳芳。其中胞姐梅爱芳于2000年得癌症去世,兄长梅德明身体也不佳,家庭条件很一般,而另外一个兄长梅启明,则是曾经多次挥霍过梅艳芳钱财的人物。梅启明在梅艳芳的身后事安排中,未获得任何的利益。
梅艳芳整个财产的去向,主要分为两大部分。(详见3月刊杂志......)
对于汇丰受托人而言,接了梅艳芳这个名人的遗产信托,并未给其带来多大的广告效应,反而是多次负面性的“引人注目”。
梅艳芳去世不久后的2004年,梅母覃美金就开始了长达10余年的一系列的诉讼,以梅艳芳在医院治疗期间因用药等原因而丧失了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销信托的安排。由于此时梅艳芳已经故去,要审查其行为能力只能靠人证与物证了。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证言,一则她当时每天都陪在梅艳芳身边;二则她与本案遗产无任何利益瓜葛。因此法官最终采信了她的证言,认定梅艳芳的遗嘱及信托安排有效。(详见3月刊杂志......)
从结果来看,梅艳芳所设立的信托,似乎并未达到其生前“保障梅母体面生活”的遗愿。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梅艳芳所设立信托的意义,因为:其一,梅艳芳信托在近十年所遭遇的,都是梅母“执着地否认信托安排的有效性”所引起的,并不是信托及条款设计本身的问题;其二,假如没有信托安排,即使所有的财产给了梅母,后者并不一定有能力将自己的生活管理得更好。总之,我们不能因为发生梅母的持续诉讼而否认信托安排的意义。
(详见3月刊杂志......)
如果一定要挑一点毛病的话,最有可能的一个不足之处是:梅艳芳的信托设立得过于匆忙。她从住院到去世,一共就30多天,而此项信托就是在这个阶段设立的。被病魔折磨的人,在如此短时间内设立一个完全根据家庭成员状况与财产状况的个性化信托,导致对未来的复杂情况没做充分预期,也是可以理解的,例如2015年的拍卖品所引发的争议,如果提前规划好,是可以有应对方案的。
这也告诉我们,设立一个家族信托,需要有经验的专业人士的协助,需要耐心提前规划,匆忙设立的家族信托在今后长期的管理中,往往会出现各种不愉快的意料之外的事情,因为家族信托大部分是个性化的规划设计,并没有完全现成的方案可以拷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