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西岛基金会:离岸架构的另一选择

编辑:郭升玺日期:2016-03-07

中国的高净值客户人群在考量离岸架构时,由于对个人资产的保护意识高涨,因此从早期只单纯设立离岸公司,逐渐转向并延展到了设立离岸信托等属于英美法系的法律层面架构。但许多人并不知道,除了公司、信托之外,还有“基金会”的架构模式,也可以满足具有特定目的人士的需求。

耿西岛基金法于2013年1月8日正式生效,虽然耿西岛并非第一个提供基金会结构的司法管辖区,但是耿西岛基金法对有意设立基金会的高净值人士或公司,提供了许多独特的选项。这对于来自“大陆法系”新兴市场国家富有的个人、企业家和家族企业具有高度吸引力,为有意进行资产保护者提供了另一个参考选项。

何为基金会?

基金会(某些国家称为私立基金会或私益基金会)同时具有公司和信托的特质,一方面基金会具有非常高的公司特性,这点使得来自像中国这样具有“大陆法系”特质的国家人民较容易了解;另一方面,基金会也具有受益人等高度的信托特质,这使得富豪们除了信托以外,有了另外一个作为处理继承和遗产规划的机构选项。基金会也如同公司一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自身可签约、起诉及被起诉。然而基金会可以采用比公司更灵活的结构,来调整适应每种定制的情况。

(详见3月刊杂志......)

耿西岛基金会

基金会的概念已经在源于罗马法的“大陆法系”中存在了几个世纪,我们知道“大陆法系”中较少有信托的概念,虽然耿西岛为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但是耿西岛基金会法在设计上大量采取了“大陆法系”的法律起草架构。这一点使得国内人士更为容易了解基金会的法律架构。

耿西岛基金会可以是为了任何目的或者加益给受益人设立。其目的可以是慈善性或非慈善性。由于慈善信托对于目的及方向上的许多限制,使得扎克伯格选择了成立有限公司来负责其公益事业。由这点可以看出,耿西岛基金会对希望成立类似公司结构,但又希望具有信托灵活性的创始人,有着较高的吸引力。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团体皆可通过注入起始资产、注册基金会名称、章程及其他依照耿西岛基金会法律规定注册相关程序,在耿西岛设立基金会。

(详见3月刊杂志......)

创始人对基金会保留的掌控权力

创始人虽然将其资产注入基金会并与自有资产剥离,但仍然可以保留几种对基金会及其资产的掌控能力:创始人可以选派理事及监护人;如果创始人是个人,则在其有生之年可保留在章程内的部分权力,如果创始人是法人团体,则自基金会创设日起算五十年以内可保留在章程的部分权利。这种“保留权利”有点类似在信托结构中委托人保留在信托内的部分权力一样,且保留权力内容必须在章程内详述。

(详见3月刊杂志......)

除了根据章程授予创始人的权力,就像信托中委托人提供意愿书给受托人一样,创始人可提交意愿书给理事, 列明补充事项供理事考虑。但意愿书并不具有约束性。

创始人要注意不要保留太多的权力,基金会法规定创办人保留的权力范围和持续时间是有限的,以求保持基金会的有效性及创始人意愿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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