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慈善领域的专家所言,“慈善法”作为我国慈善事业的一部基本法律,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作用,不亚于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颁布的《公司法》,必将在未来几十年,对我国慈善事业,乃至社会发展格局、公共道德水平的全面提升带来广泛影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民营家族企业和私有经济得到促进和发展,私人财富迅速积累。据贝恩公司发布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5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已超过100万人,全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 112 万亿元人民币。早在1994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其《股份制与市场经济》一书中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理论,即: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慈善目的和自愿,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称为“第三次分配”。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兴起,以慈善组织为代表的各类慈善力量迅速发展壮大,社会慈善意识明显增强。同时,“富豪裸捐”现象遭到热议,家族企业设立慈善基金会事件也引起了广泛关注。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慈善法规体系不健全、慈善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法的出台,“大慈善”模式的建立,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慈善税收优惠等制度的明确,以及广大高净值人士家族财富管理和慈善传承的需求,我们有理由期待大量慈善组织、基金会和慈善信托的出现,必将引导和规范家族私人财富管理走进“善”时代。
建立“大慈善”模式
慈善法首次对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进行定义,扩展更新了慈善观念,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设立程序。
该部法律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按传统的概念,谈到慈善活动、慈善行为,就是捐款、捐物、扶贫救困、无偿援助等狭隘的“做好事”行动。而该条文正式发布的内容,在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把除了促进文教卫体事业之外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等活动列为法定的慈善活动,这可谓是与国际接轨。美国年轻的富豪Facebook CEO马克·扎克伯格,捐出价值450亿美元的其与妻子所持99% Facebook公司股份,用于推动两项慈善事业―发挥人类的潜能与致力于人生平等,他希望自己的女儿能够生活在一个美好的世界;马云用阿里巴巴的期权股份在新加坡设立慈善信托,主要将用在中国的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以及中国公益基础建设和公益人才培养上。
关于慈善组织的定义,该部法律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同时,在第十条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作为设立慈善组织的申请登记部门,以上位法的方式改变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设立基金会另需“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双重管辖”模式,设立程序更加便捷。
以往,我们谈到慈善组织,所指向的好似只有慈善基金会。而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除了基金会之外,只要是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一些民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院、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等,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之后均可以成为慈善组织。当然,慈善组织并非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而是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募集慈善资金、享受税收优惠、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等,这些被慈善法赋予可以开展上述活动的法律资格。而且,只要符合该部法律所规定条件的一切行为,均可被授予这一资格。
在此之前,企业做慈善,或者成立慈善基金会,或者直接进行所谓的“捐款”。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基金会相对门槛较高,审批程序复杂且繁琐,且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慈善的资金比例划分规定非常严格。因此,一些打算设立家族慈善基金会的企业家望而却步。慈善法正式施行之后,设立慈善组织,取得慈善组织的法律资格将更加“容易”,企业家用自己的想法做慈善将不再“困难”。
激活慈善信托
我国于2001年实施的《信托法》,曾专设一章对公益信托进行规定,但公益信托并未真正落地。本次颁布的慈善法,是继《信托法》之后对公益慈善信托的概念、监督管理以及相关运作等方面规定进行突破和明确,从而使公益慈善信托将被有效“激活”。
慈善法建立了公益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
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该条规定相较于我国《信托法》的规定 ,有三个方面的重大突破:首先,将公益慈善信托的设立,由“批准”改为“备案”,并且相关条文配套规定了“备案”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公益慈善信托的公示效力,有利于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其次,明确了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信托的备案部门,此前的《信托法》规定,设立公益慈善信托,需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而这个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依据公益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其无法真正落实。第三,明确了慈善信托经“备案”之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一规定填补了《信托法》规定的空白。
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和资格
关于受托人的选定,慈善法亦对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有了较大突破。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确定,应当经有关部门的批准。而慈善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根据该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家族慈善基金会被明确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社区慈善服务中心等机构在取得慈善组织的资格后,亦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慈善信托并非信托公司的专利产品,该条规定等于授权除了信托公司之外的受托人以“信托牌照”,家族企业开展慈善信托将大有可为。
完善慈善信托配套制度
经过近年来的实践和发展,信托作为从国外移植过来的一项财产管理制度,其所具有的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管理灵活等特性,已逐渐被国人所认知和接受。这次慈善法对该项制度的完善,使国内的企业家可以参考国外富豪的做法,采取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开展慈善事业。甚至,比尔·盖茨慈善捐赠的类似模式也可能会被国内企业家所借鉴。早些时候,盖茨将个人所有的580亿美元资产捐献给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下文简称盖茨基金会)。后来自2006年开始,盖茨基金会正式转变成双重的实体结构,把原来的基金会分成两个独立的实体,一个是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一个是比尔和梅琳达信托。基金会有权向信托索要任何其财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公益活动,而基金会作为慈善受托人的存在价值,就是管理信托资产,并且把资产收益转交给基金会,由基金会达成慈善的目标。慈善信托与基金会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享有免税的优惠,只是拥有两位共同的理事—比尔·盖茨和梅琳达·盖茨。提起盖茨基金会,就不得不提巴菲特,巴菲特的礼物让基金会资产翻倍。2006年6月,巴菲特宣布向盖茨基金会捐赠当时价值约310亿美元的股票。盖茨基金会的运作模式正是巴菲特选择其作为捐赠对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以“投资”的眼光来看待慈善事业:合理投资—高额回报—部分收益用于慈善,剩余收益和本金继续投资。
“基金会+慈善信托”,家族财富慈善传承的最高境界
慈善基金会和慈善信托是世界各大家族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通行做法,如著名的洛克菲勒家族、福特家族等。他们在广泛开展慈善活动的同时,也借用这些制度的优势,确保家族对企业管理经营的掌制,传承数代,在实现富过三代的同时,也使家族精神和家族文化得以薪火相传。
慈善法的出台,正值我国“创一代”向“二代”交班,家族企业、家族财富代际传承的重要时期,慈善组织制度的建立和慈善信托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企业家借鉴境内外家族企业运用“基金会+慈善信托”的传承模式,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王永庆运用“基金会+慈善信托”模式,实现家族企业永续经营
台塑集团是王永庆与王永在兄弟于1954年建立,历经几十年的努力,旗下有30多家分公司与海外公司,2010年集团总营收约合人民币4540亿,为台湾第二大民营企业。王永庆兄弟家族,家庭关系错综复杂,王永庆有三房太太、王永在有两房,光是第二代子女就有十多人。王永庆兄弟共同创业,台塑第一代权力要移转给第二代,如何能实现永续经营,是一个重大课题。
1976年,王永庆成立了慈善基金会—长庚纪念医院(以其父亲王长庚名字命名)。2004年,他以长庚纪念医院作为受托人,动用总值6亿元新台币的现金和台塑集团公司的股份设立王长庚公益信托;王永在则成立了以母亲王詹样命名的—王詹样慈善信托,亦将其在台塑集团公司中的股份由长庚纪念医院持有。他们两兄弟的信托,是台湾地区最大的两个慈善信托。2007年,王瑞华和王瑞瑜以父亲为榜样,也捐赠了自己部分的家族股权(市值4.5亿元新台币)加入王长庚公益信托。到2008年,长庚纪念医院分别持有“台塑四宝”—台湾塑料工业、南亚塑料工业、台湾化学纤维及台塑石化的股份,集团公司内部再通过交叉持股,实现集团股权的稳固紧密。
长庚医院作为慈善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由王氏家族成员、专业人士及知名社会贤达组成,通过章程约定和理事会的议事规则,长庚医院作为台塑集团股东行使权利,确保了王永庆家族成员在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权。长庚医院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在造福百姓的同时,成功地将台塑集团的控股权集中锁定。
王永庆精心设计的“基金会+慈善信托”的家族企业传承模式,一方面可以回报社会,推行公益慈善事业;另一方面因企业股权完全与家族脱钩,家族成员不仅没有所有权,而且也没有受益权,香港新鸿基地产郭氏三兄弟因信托受益权之争引起的闹剧,在王永庆继承人之间上演的可能性不大。王永庆于2008年10月15日去世后,虽然继承人之间陷入争产诉讼,闹得满城风雨,但由于王永庆将自己所拥有的公司股权变成了慈善信托基金,企业股权与其他家族财产分离,即使有遗产纠纷,企业的正常运营也不会受到影响,家族企业永续经营的理想得以实现。
邵逸夫设立慈善信托基金,实现家族财富慈善传承
邵氏家族资产的架构体系,我们是通过2008年底邵氏兄弟在港股上市30多年后宣布私有化时的公告,揭开其神秘面纱的。公告透露,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全资拥有Shaw Holdings Inc.。也就是说,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通过Shaw Holdings Inc.这个控股平台,在私有化后100%地持有了邵氏兄弟的股权,也100%地持有了邵氏基金的股权,同时也可能100%持有邵逸夫奖基金会。因此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成为邵氏家族财产的最终持有者。
同王永庆家族一样,邵逸夫同样采取了“基金会+慈善信托”的方式实现了家族财富的传承。在其去世之后,慈善事业能够继续的同时,他的家人也获得了信托的受益权,能得到生活富足的保障。而且,邵逸夫也不用担心自己去世之后,由于家人争夺继承权而反目成仇。
(相关详细内容请参看《家族企业》创刊号《邵逸夫的家族资产配置学》一文。)
本文作者王小成律师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