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和郑丽都是温州人,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关系,不久两人组建了家庭。2002年,两人的女儿小琳琳出生。2003年,王良和别人合伙开办了一家镜框生产企业,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之路。由于工作繁忙,王良照顾家庭的时间越来越少,和郑丽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2005年,王良和郑丽离婚。
离婚时,法院把小琳琳判给了郑丽,但没想到,半年后郑丽找到王良,表示自己已经在深圳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恐怕没有时间照顾小琳琳,想让王良来抚养小琳琳。
其实在离婚的时候,王良就不想把小琳琳交给郑丽抚养,但是因为小琳琳还小,法院优先把孩子判给母亲,所以王良就没有坚持。现在既然郑丽有这个想法,虽然自己一个人带小琳琳确实困难一点,但能和小琳琳在一起生活,王良还是很高兴的。小琳琳这时已经4岁了,越发乖巧可人,王良也很疼爱女儿,父女二人过得其乐融融。
谁知道幸福的日子总是短暂的,2013年,王良在一次体检中发现患上急性白血病,3个月后撒手人寰。王良去世前最不放心的就是自己的女儿,在住院期间,他每次见到小琳琳都要紧紧地抱住,不舍得放手,仿佛一放手就会失去她。
王良在最后的日子里,把小琳琳托付给了自己的弟弟,同时也把自己的银行账号密码、股票账号密码和镜框公司的股权证都交给了弟弟。
不久王良参股的镜框公司准备上市。回乡探亲的郑丽听说后,核实了这个消息,发现王良的股份在上市后可能价值5000万元。不久,郑丽向法院提出诉讼,以自己是小琳琳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为由,要求王良的弟弟将小琳琳交给自己抚养。王良的弟弟和所有家人一样对郑丽没有丝毫好感,并不同意这样做,他向法官表示自己完全有能力抚养小琳琳。但是,由于郑丽是小琳琳的唯一法定监护人,法院最后判决小琳琳归郑丽抚养。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对于子女而言,父母具有天然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失。法定监护权就是其中一项权利。所谓法定监护权,就是父母天然地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论子女愿不愿意,也不论别人愿不愿意,除非因为遗弃、虐待等事由被法院剥夺监护权,否则父母都是子女的监护人,无论是否离婚,也无论离婚时子女是否由父母抚养。
在法定监护权的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是代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简单地说,孩子的财产由父母代为管理。在本案中,小琳琳是王良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王良的所有遗产。因此,在王良已经去世的情况下,郑丽是唯一有权代管这些遗产的人。
至于郑丽代为管理这些遗产期间,是否侵占、挪用、转移了这些遗产,甚至不排除郑丽利用自己身为母亲的威严、亲情的绑架和子女的孝顺,将这些遗产永远据为己有,即使在小琳琳成年以后也不移交给她,这些可能的问题是法律无法事前顾及的。
许多人已经意识到,如果不对财富传承尽早做出安排,难免会陷入像本案王良这样的家庭纠结中,财富最终落入自己不愿意给的人手中,自己却无力阻止这一切的发生。
许多人也许认为王良需要立一份遗嘱,但是仅仅依靠遗嘱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依靠遗嘱与保险、家族信托等新型法律工具的结合,从根本上实现财富传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