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大师季羡林遗产之争的法律迷雾

编辑:王小成日期:2016-08-12

2016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国学大师季羡林遗产纠纷一案,原告系季羡林的儿子季承,被告系北京大学。原告季承要求被告北京大学返还季羡林生前收藏的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涉案标的额高达1亿元。该案是在季羡林2009年7月11日逝世三年后,于2012年8月3日正式立案;又经历了近四年的时间,首次正式开庭审理,再次引起了社会大众和广大媒体的关注。这起案件错综复杂,捐赠、遗嘱、委托、遗产、夫妻财产、基金会等法律问题,涉及到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之间的交叉适用。而且,从公开披露的内容来看,无论最终法院如何判决,对于季羡林遗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还会涉及到《文物保护法》,以及将于2016年9月1日生效的《慈善法》等相关规定。

案情简介

案由起缘于200176日,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了一份《关于季羡林先生向北京大学捐赠个人所藏图书、手稿、字画等物品的协议书》(简称《捐赠协议》)。该协议书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清单于200231日以前由赠与人交付受赠人;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全部赠品移交完毕。据相关人士强调,该《捐赠协议》第10条约定:双方指定“专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一式两份,赠与人和受赠人签字生效”;该人士进一步指出:《捐赠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交接。

2008125日,季羡林曾手书一份“声明”:“有几件事情在这里声明一下:一、我已经捐赠北大一百二十万元,今后不再捐赠;二、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说过全部捐赠⋯⋯”第二天,即同年126日,季羡林又写下了日期最近的一份委托书,全文为:“全权委托我儿子季承全权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羡林。戊子冬。2008126日于301医院。”

据季承所讲,在季羡林去世后的三年里,其曾就财产问题跟北大沟通了二十多次,包括当面沟通和写信沟通,但都没有实质性进展。“北大希望能本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进行友好沟通协商。”2012425日,北大校长办公室在给季承的复函中称:“学校始终坚持认为,200176日季老与北大签署的《捐赠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此季承认为,这份捐赠协议中所涉及的文物都是季羡林婚后收藏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季羡林当年与北京大学签订的那份协议并没有分割夫妻财产,是不合法、无效的。

北大之前提交的答辩状显示,北大认为季羡林对北大的捐赠行为,并非私人之间的馈赠,而是一项公益捐赠,“此项公益捐赠关系到季羡林的声誉和他的学术事业能否继续延续,以季羡林光明磊落之性格,其生前如果有撤销捐赠之意,必会正式向北大提出撤销《捐赠协议》的明确书面文件”。

2016530日,季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打官司实属无奈的选择,“要回这649件文物,我是希望以此为基础筹措资金。现在我仍不拒绝与北大和解,并且希望联合北大成立季羡林基金会,设立‘季羡林奖’,完成父亲的心愿”。他曾在季羡林生前与其商议过这些字画的归属,季羡林对于成立“季羡林奖”的设想是同意的。“这批我要求返还的字画、文物价值很高,含有唐伯虎、苏轼等人的真迹。我希望把这批字画、文物真的利用起来,发挥其应有价值,而不是只待在库房中。”季承表示。

公益性捐赠,赠与撤销并非自由

从案情可以了解到北大认为《捐赠协议》合法有效的重要理由,是季老生前的捐赠“并非私人之间的馈赠,而是一项公益捐赠”,具有公益性质。关于该捐赠行为是否具有公益性质的论战,其背后的潜台词涉及到该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从法条规定上看,《合同法》仅明确列举了“救灾、扶贫”这两种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不可以撤销,对于法条文字表述中“等”之外的其他公益性质的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按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除了“救灾、扶贫”之外,还包括非营利性质的助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如果对《合同法》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进行扩大解释,那么《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所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均不可以撤销。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或解释。

但是,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该部法律第四十一条规定,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十类公益慈善活动,以及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拒不交付捐赠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我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公益性质活动,除了前述十个类型之外,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共十九类公益性质的活动。

因此,在今年9月1日之后,可以根据生效的法律条文来判定,类似于季羡林与北大的《捐赠协议》,在捐赠财产实际交付之前,赠与人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而撤销赠与。

夫妻财产共有,单方处分行为的限制

我们注意到,季羡林之子季承提出其父亲生前捐赠北大文物、字画的行为无效,其重要的理由,是季羡林所获得这些财产的时间在婚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这些属于季羡林与妻子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其妻子先于季羡林过世,但妻子过世之后,属于妻子的遗产并未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这些财产已经属于季羡林与包括季承在内的其妻继承人所共有。因此,季羡林没有单独的处分权,其与北大签订的《捐赠协议》“是不合法、无效的”。

针对类似问题,此前已有多起家族财富纠纷方面的案例。

最著名的案件是“余彭年慈善信托裸捐受阻案”。根据公开报道,余彭年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近百亿财产全部捐给生前设立的“余彭年慈善信托”。但其次子认为“余彭年的遗产,有一部分属亡妻,不是他一人的钱”,直指余彭年遗嘱的效力问题。余彭年的妻子先于其去世,按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其遗产为全体继承人所共有。也就是说,余彭年列入遗嘱的财产,其没有独立处分的权利,余老太继承人中任何一位,均有权提出质疑。在境外,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也一直是“刺穿”家族信托的重大理由和“利器”。

再回到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该法第十一条列明信托无效的六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是“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全国人大法工委官方“释义”:“⋯⋯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以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转移,这种信托目的就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该设立信托的行为即是无效的。” 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生效判决,确认了单方赠与行为在侵犯配偶合法财产权益的情况下赠与无效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金会或信托,文物艺术品财富传承的另一项选择

文物、字画等艺术收藏品,作为具有极高文化价值和市场价值的一类财富资产,在代际传承过程中,上一代收藏家心态往往会更加复杂。他既希望这些收藏品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文化价值,又担心后代继承人因保管不善而流失或毁损。

笔者在此前的文章中,曾经写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张老是一位企业家,一生创下了无数的财富。他还是一位文物鉴赏家、收藏家,收藏了大量的名人真迹字画和古董文物。其生前留下一份遗嘱,对不动产、存款、公司股权等在子女间进行了分配,针对他收藏的文物字画,遗嘱中表述为:既不分给子女和任何人,也不捐给国家,且不以任何形式分散,而是将这些文物集中到某处房产,这些字画连同这套房产由子女协商来达到集中保管不分散的目的。对于如何落实他的遗嘱,继承人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部分继承人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中,有继承人提出这些文物字画交由国家集中保管,另有人则主张应当从遗产中拿出一部分资产,成立基金会对文物字画进行集中保管。而法院认为:遗嘱中对文物字画进行集中保管的原则对国家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有利,对国家、社会和被继承人生前的愿望实现以及原、被告是有益的,法院予以充分尊重。由于原、被告对于如何进行“集中保管、不分散”存有分歧,故这些文物字画可由原、被告共同保管或共同推荐的代表暂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由于张老的子女们对于如何共同保管仍不能协商一致,而且也无法共同推荐出代表进行管理,这些字画和文物一直堆放在房屋里“沉睡”,没有得到妥善的保护和利用。

这种境况,应当不是张老所立遗嘱的初衷。这个案件发生在我国《信托法》出台之前,而后来颁布的《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按此条文,也许张老遗嘱的“真实意思”可以是这样:出于对其收藏文物字画“集中保管,不分散”的特定保护目的,委托他的子女作为共同受托人,按其遗嘱所确立的意愿对信托财产“文物字画”进行管理,以有利于文物的保护。这种信托属于“特定目的信托”,张老的子女若被认定为受托人,他们就负有忠诚履职的信托义务。

我们再回到季羡林遗产纠纷案。季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不拒绝与北大和解,希望双方联合成立“季羡林基金会”,设立“季羡林奖”,把季老遗留下来的珍贵字画、文物充分利用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基金会是我国即将生效的《慈善法》规定的三种慈善组织形式中的一种,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为了配合《慈善法》在今年9月1日的正式实施,目前我国民政部正牵头对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根据最新发布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的要求最低为200万元,最高为8000万元人民币。

季承的设想,首先使人联想到“邵逸夫奖”及其基金会。“邵逸夫奖”于2002年11月成立,由“邵氏基金会有限公司”管理及执行。“邵逸夫奖” 被誉为“东方诺贝尔奖”,现设三个奖项,分别为天文学奖、生命科学与医学奖、数学科学奖,每项奖金100万美元,每年评选颁发一次。评选原则主要考虑候选人之专业贡献能推动社会进步,提高人类生活素质,丰富人类精神文明。

最后,我们殷切期望季羡林遗产案件的各方以博大的胸怀,念及季老生前对学术研究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对文学和艺术的不懈追求,大家握手言和,共同商订季老遗产价值最大化的管理方案,真正促使季老的学术事业能继续延续!

新刊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