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的主动和被动保护制度

编辑:陈汉日期:2016-09-20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这个颁布于1991年的通知,事实上深深影响了近25年来的继承实践。因为该通知中曾明确规定继承房产、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接受赠与房产、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地产转让必须进行公证。大约自2015年开始,各地陆续废除了接受赠与的房产必须进行公证的做法。

一则似是而非的通知

许多人开始“庆祝”此项废除行为,认为能给房产的继承节省一笔不菲的金额。但是这种庆祝,不仅似乎来得早了点,而且很可能是一项错误的“庆祝”。

首先,根据2015年生效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后的诸多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政府职能,已经住建部转移至隶属于国土资源部的不动产登记局。因此,废除上述通知,更可能是因为住建部不再有此项职能,因此需要协同司法部废止无适用空间的政府文件,但这并不代表国土资源部认定了因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不动产变更,不再需要公证文书了。事实上,部分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反馈是:没有变化,仍然需要公证文书。

从专业角度看,1991年的通知确定了不动产登记为法定公证事项,即依法必须进行公证。部分人士将这种“法定公证”表述成一个更“直观”的术语,即强制公证,这略有“哗众取宠”之嫌疑。事实上,这并不是《联合通知》要求不动产继承“法定公证”引起的唯一热烈讨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公报案例,就引发了对此问题的热烈讨论

该案例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的“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在该案中,原告陈爱华携带曹振林遗嘱、房产证、公证书等材料前往被告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拒绝。2011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依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书面回复,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后原告起诉了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联合通知》是由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政府性规范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范畴,其规范的内容不得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被告依据《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原告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

这个案件引发了一阵热烈的讨论。但遗憾的是,学术界、司法实务界、公证界并未就此问题形成任何共识,而房屋登记机关依然要求当事人提供关于继承的公证文书。

法定公证的成本与意义

法定公证确实带来了一定的成本,特别是对于那些家人对遗产并无争议的案件来说,法定公证的开支,可能是非常不情愿的。法定公证,特别是备受争议的继承权公证,究竟有何意义呢?

首先,法定公证制度,是一项保护不特定人的制度,是一项避免部分继承人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制度,避免某些继承人(特别是老人、小孩、非婚生子)特别是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被遗忘甚至是可以遗忘。

其次,法定继承,有了公证文书来证明哪些人是继承人,节省了房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节省了银行对存款继承人的审查,节省了工商局对股权继承人的审查。因此,一次公证,可以在多个场合使用,而不再需要每个涉及到遗产的机构都进行审查,大大节省了社会成本。

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定继承是一项值得肯定的制度,只是在个别案件中可能会引起不愉快。在中国现阶段这样一个造假、撒谎成本极低的社会,法定继承是一项悄悄地保护所有继承人的制度。

遗嘱与遗产清单制度

更为主动地保护家人的制度,是遗嘱与遗产清单制度。

部分中国人很忌讳订立遗嘱,因为遗嘱总是与死亡联系在一起,只有在死亡之后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意外总是存在的,人生是不可预测的。一个没有遗嘱的继承局面,其家庭成员发生纠纷的概率,根据经验法则,总是与财产总量成正比:资产越是众多的家庭,越有可能就遗产的继承与分割产生争议。而家庭内部的遗产争议,绝不是一场零和的斗争,而是一场负分的斗争。遗产争议不仅伤了家人之间的感情,更可悲的是唯一真正获利的人可能是协助诉讼的律师。

在我个人的工作经验中,引发财产争议的,往往不是因为继承人获得的财产绝对数不够多,而是因为怀疑其他家人获得了更多的遗产,因而产生了不公平感。因此,一份在专业人士指导下的遗嘱,即使不能完全避免家人的纷争,但至少能降低家人纠纷的可能性。因此,遗嘱是一种积极保护家人的法律制度。

首先,遗嘱罗列继承人,可以避免部分继承人被遗忘的可能性,特别是非婚生子、老人等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其次,遗嘱具有明晰遗产清单的功能,避免继承人之间相互猜忌对方是否悄悄地拿走了更多的财产。

第三,遗嘱具有调节分配的功能。例如如果已婚的老大已经从父亲那里无偿获得了一套住房,那么在遗嘱中给未婚的老二多一些财产,更能实现实质性的公平。

总之,立遗嘱并非一件非常简单的事项。如果真的想立一个高质量的遗嘱,强烈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咨询后再动笔。并且,从遗嘱形式考虑,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公证遗嘱。

开车系上安全带,并不是因为每次开车都会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而是因为系上安全带之后,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能获得更多的保护,降低损失。同理,建议写下遗嘱,并不是因为预测不久于人世,而是因为万一发生小概率事件,财产与家人都能有个好的归属与安排。

如果说法定公证制度,是法律强行地、平等地保护所有继承人的话,那么遗嘱制度则是一项主动、积极地、更个性化地去保护家人的法律制度。

当然,除了遗嘱之外,在家人之间安排财产的归属的法律工具还有很多。常见的有:人寿保险、家族信托、赠与。妥善地安排创业、奋斗所积累的财产,妥善将财产安排给适当的家人,将财富与爱传承下去,而不因财产给家人埋下争议的地雷,是每个家庭的职责与义务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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