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CRS启动 财富保全规则被改写

编辑:日期:2017-01-18

CRS改变家族财富传承的游戏规则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务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务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已有101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加入CRS,其中不乏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这样的避税天堂。

2014年9月,中国官方承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以下简称《AEOI标准》),并将在2018年9月完成第一次信息交换。

2015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规定,各签约协议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需要向中国税务总局自动提交(即无须知会及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中国公民及税务居民身份的一切资产、投资资料。

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并对外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中国版”CRS,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其账户信息,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账户)的尽职调查,于2018年正式开始信息交换。

北京瑞银律师事务所王昊律师告诉记者,“CRS将最大限度地识别离岸公司的控制者和操盘人,并对拥有全球纳税义务的受益人进行识别。在这种情况下,对家族企业来说,除需要面对补税造成的资金损失的风险之外,家族隐私被暴露的风险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此外还包括潜在的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的问题等。由此,在CRS下,需要重新慎重地安排家族传承的方式。”

“CRS只与两种人无关,一是完全没有做海外资产配置的。二是家庭中没有国外身份的。”如果他的下一代移民海外,或者在海外上学而名下持有资产,都需要进行自查,自查的问题包括他的下一代名下持有的资产是什么,包括在什么地方持有的,还有他下一代的税务居民身份是什么等等。在王昊看来,“在CRS下,家族企业正面临三大风险。第一个风险是税务方面的风险,包括你在税务方面合规程度做得怎么样。第二个风险是家族信息被披露的风险。第三个风险则是逃税金额比较大的话所涉及到的刑事责任的风险。”在王昊看来,在没有实施CRS以前,中国国内的税务法律也早有规定,中国税务居民是有全球纳税义务的,逃税金额如果巨大,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实施CRS之后有些人会面临需要补税,甚至是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问题。

应该说,人们对CRS必须高度重视的背景在于CRS正极大地改变全球资产配置的游戏规则,而这将极大地影响家族财富传承的安排方式。

“很多家族在进行财富传承的安排时,着眼的风险点来源是不一样的,比如以往我们强调的风险包括死亡方面的风险、债权人追讨方面的风险、婚姻方面的风险,以及信息被披露方面的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四个风险同时规避是有可能的。”王昊说,“但是在实施CRS以后,想让信息完全处于隐蔽状态是不可能了。”但可以做的工作是对风险进行甄别,然后通过好的设计和规划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CRS意味着全球资产配置游戏规则正在发生变化。

香港首当其冲

在王昊看来,实施CRS以后在香港拥有资产的财富家族所受到的影响将首当其冲。瑞士和中国香港是财富人群重要的海外资产配置地。“从目前来看,瑞士跟所有的欧盟国家签署了CRS双边协议,从2017年开始还要跟另外二十几个国家商讨双边协议。”根据业内人士分析,目前瑞士还没有与中国签订双边交换信息协议,是因为瑞士跟其他国家签署协议的时候,它可能设定了一些前提条件,比如说它披露信息的前提是对方答应免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中国依惯例是不太可能免除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很多国家,对于海外收入或海外资产的补税有一个赦免期,比如美国、英国很多国家都在实际操作中有赦免规定。”王昊表示。

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布本地CRS实施指引显示,2017年1月1日开始,香港的金融机构将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未来香港接着要做的事情,就是根据CRS的原则识别出所有的非香港居民。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600万元只是高净值账户与低净值账户的一个区别,并不是说少于600万元的就不识别,不统计,因此基本原则是只要是非香港居民,只要在香港有账户,香港的金融机构都有义务把你识别出来。

“说白了,只要你是非香港居民,你个人名下的账户在香港,那么不论金额大小,香港的金融机构都有识别和披露义务。”王昊说。由此,CRS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家族企业或拥有家族资产的超高净值的财富人群,很多中产或中产偏上的阶层都将会被波及,包括在香港银行拥有账户的人群。此外,如果在香港购买了保险的人群也需要注意,因为有些保险种类也被列为金融账户的资产,如年金险、万能险,或者是有现金价值的人寿险等等,如果投保人是非居民的话,这些保险账户就将被列为海外金融账户而被识别或披露。

“由于大部分中国人在香港买的都是人寿险或者是分红型的险,所以,实施CRS后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王昊表示。

幕后人暴露

—揭开离岸架构/信托的面纱

在《公司法》,曾经有一个著名的“揭开法人面纱”的理论,实施CRS后,很多信托架构的委托人、保护人、受益人,以及离岸架构的实际控制人、操盘人面纱也将被揭开,这些相关的自然人的信息都会被披露出来。尽管在法律界一直存在结构设计的博弈与反博弈的问题,即一些法律法规设计出来,肯定会有人设计一些架构来规避这一问题,但实施CRS后,这种重新谋求保护隐私的信托合同的设计又有多大空间呢?

王昊告诉记者,“CRS让这种反规避的博弈变得越来越难。CRS规定,即使通过设立信托结构,比如在信托下面设立控股公司,然后将资产放在控股公司下面,这样的信托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一个金融机构。只有当信托是直接做业务的,才不会被认定为金融机构。”CRS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其信息都会被提交和交换。同时CRS规定,非金融机构中只有消极非金融机构不存在识别和申报信息的问题,比如众多到海外投资兴业的中国企业,有不少属于实体行业的非金融企业,例如电子商务公司、矿业公司、制造企业、游戏公司等,其信息不会被识别和申报。

这是因为非金融机构还分为积极非金融机构和消极非金融机构。一家实体如果被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就意味着它在CRS下被完全豁免。基于收入和资产状况等收益的公司被称为积极非金融机构,比如只基于股息红利、租金、年金、外汇交易等收益。例如,A公司是一家中国手机游戏公司,90%的收入来源于IOS和Android平台的游戏软件分成收入,那么该公司则为一家积极非金融机构。此外,像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非金融集团中的控股企业、创业企业、处于清算或者破产阶段的企业、非金融集团中的财务中心、非营利性非金融机构等都属于CRS豁免类型。

而与积极非金融机构相对应的就是消极非金融机构,消极非金融机构并没有明确的概念,比如一家非金融机构持有另外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该金融机构不仅需要识别该非金融机构的税务居民身份,同时需要“穿透”该非金融机构,识别出其实际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 或 Substantial Owners),看其是否属于需要资产申报的情形。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CRS首先要判断该信托公司是不是金融机构。如果该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其信息就需要披露,当然这是有一些办法来识别和认定的。如果这个信托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也还会有一系列的标准来识别设立的信托是不是金融机构。即使设立的信托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如果该信托在金融机构里有账户,比如在某银行开设有账户,那么该银行也需要披露该信托里的账户持有者是谁,所以你想从制度设计上完全的规避非常不容易。

例如,A公司是一家资产持有公司,注册在开曼群岛,且该公司由开曼群岛当地一家专业公司管理。中国居民李某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公司的唯一资产是在瑞士B银行存有的现金1000万欧元。瑞士B银行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在识别其金融账户持有人A公司时,会要求A公司提供其在CRS下的合规身份,由于A公司的资产只有现金,通常在CRS下会被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因此B银行还会要求A公司提供其实际控制人李某的信息。由于瑞士和中国都是CRS第二批参与国,理论上,李某的金融账户信息将于2018年9月被传递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当然,如果是个人持有房产,个人持有黄金、珠宝以及收藏品,那么这些财富资产是可以不被识别披露的,但这仍然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些资产不是通过金融机构来持有。比如说你持有某房产,但你是通过按揭的方式买的,按揭会涉及到银行,银行就有义务来识别你的资产信息。

操盘者注意了

— CRS下离岸公司的风险

对于一些上市公司来说,原来人们只能看到控股权方可能是某个避税岛国的离岸公司,但实施CRS后,上市公司将会变成全透明的,它会识别这个离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

来看一个国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实施CRS后海外设计的离岸架构可能受到的影响。“举例来说,中国公司上面的持股方可能是香港的一家公司,香港公司的上面可能会有一家BVI控股公司,再上面是一个信托,信托上面委托人是A,可能受益人是B和C。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公司首先需要缴纳所得税。而资金进入香港公司是不需要交税的,因为香港不对来自岛外的收入征税,这笔资金再进入BVI控股公司也不存在税负,BVI也不对岛外的收入征税。”

“而当这笔资金进入信托后,当信托对受益人进行分配时,这时如果受益人是中国籍,按道理来讲,这应该算他的海外收入,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施CRS前国家很难征收这笔税,因为没有途径了解到这笔收入。实施CRS以后,如果B和C这两个人是中国税务居民的话,中国国家税务局会收到相关的信息。另外一种情况是,信托项下的受益人,他是通过他在银行的个人账户取得这笔收入,因此他的开户银行也有申报的义务,所以中国税务机关也可能通过银行的申报了解到相关信息。”王昊告诉记者。

此外,还有一些不太规范的“皮包公司”模式,即使公司在海外,但他们把公司的章,还有那些重要的东西都带回中国内地,所有决议都是一个人盖章。他们不知道的是,这种行为会被认为公司重要的管理决策都是在中国内地做的,那么这个公司就是由中国税务居民控制的一个企业,所有收入都要交中国的企业收入所得税。

这其实意味着,实施CRS后,设计得再隐蔽、再复杂的公司结构,最终一定都能找到自然人,从而确定出其税务居民身份。这给很多民营企业带来了挑战。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很多家族企业的二代在海外留学甚至移民之后,由于中国国内的巨大机会,重新回国创业,这几乎成为诸多创二代的不二路径。“但是,当他们拿着国外的护照回到中国的时候,比如持有加拿大护照,或是澳大利亚护照,就要注意了,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是全球征税的国家。”王昊说。

王昊告诉记者,“资产保全是需要规划的,即使移民也需要了解目的。因为通过移民可以改变一些税负安排。”

企业成本增加

再来看一个CRS在数据交换上是怎么运作的。专门研究国际税收的中国工商大学教授汤凤林告诉记者,“CRS主要是针对承诺加入数据交换信息的国家,要求他们的金融机构对于非居民企业、非居民的纳税人金融账户里面的一些信息,包括它的存款账户,投资机构里面的账户,以及各种信息被搜集之后,交由税务主管当局,由税务主管当局和别国进行交换。”

“现在已经有101个国家签署了CRS。各国一旦承诺加入到CRS这个体系,也就认可可以互相交换信息而且互惠互利。意味着在CRS框架下,这些国家可以进行信息交换,从而实现跨境税收监控。”

在汤凤林教授看来,从2017年开始,一旦信息开始交换,就意味着跨国集团的跨境税收筹划的活动,要想多避税是非常困难的。对于CRS对跨境企业带来的影响,汤凤林教授表示,“企业的成本可能会增加,包括风险控制成本、税务成本。信息透明度增加以后,企业过去习惯的一些方式,现在有可能被视为逃税、漏税。”

汤凤林教授分析指出,“跨国公司之所以在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很大的一部分理由是产品要卖到当地。但是如果各国重复征税,就会影响企业积极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都应该有一个共识:不应该使企业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

“既要探讨怎样可以更好地征税,同时又不至于损害企业生存,如果企业的商务信息、商业机密没有很好的法律保护,这样的法律环境就是不健全的。对企业来说泄露企业机密可能就是灭顶之灾,因此哪怕增加成本企业也会想办法保护。最好的方法就是界定清楚什么样的信息是可以互相交换的,不至于泄露了企业的商业机密。”

对于企业如何应对CRS所带来的风险,汤凤林教授给出了一些建议。事实上,实施CRS也意味着,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即在经济活动发生以前就进行规划。企业需要在CRS框架下重新设计国际架构,比如如何选择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地等等。当然,除了避税问题之外,涉及企业信息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实现留痕管理,即对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业务保留记录。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实际上只是想确保税的征收。税收背后的原则是税收与经济实质应该相配比,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在自己辖区内发生的经济活动相应创造的价值进行税的征收。对于企业而言,它承担了许多风险和相应职能,创造出收益。有收益才有税收,税的征收应该是这样的思考路径。企业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应该注重在各个环节和各个机构中采取技术时有正当的理由,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即要进行留痕管理。比如说企业在业务往来中,需要留下一些资料和信息,当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企业不应该有这么高的利润时,企业可以拿出证据来证明其经济模式的实质。因此留痕管理很重要。企业还可以采用很多种方式来保证企业实现税收筹划方案,而不至于被罚款。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合同流、资金流和账户流要相统一。

中国移民人士如何对财产进行规划?

文/高慧云 俞悦

如果原中国公民张先生通过投资移民取得了加拿大国籍,并在加拿大购买了住房;但由于其前期生活在中国,在中国的银行开立账户。根据该管理办法,中国的银行如果确认张先生是加拿大居民,则会对该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并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张先生的财产情况,中国的税务机关会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信息自动交换给加拿大的税务当局。那么这种移民人士应该如何对财产进行规划呢?

通过建立合适的信托架构进行规划

信托公司虽然也属于具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但如果通过信托公司建立家族信托计划,那么在申报时该信托计划是按机构来对待的,就只是需要披露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因此可以通过设计信托合同选择合适的实际控制人,这样可以较好地实现财产信息不被披露。

通过转换财产形式来进行规划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内容主要是账户信息,而其他非货币财产(投资机构的股权和债券除外)则不需要被尽职调查。移民人士可以考虑通过将货币财产转换成非货币财产的形式进行分散投资,从而达到规避交换的目的。但转换财产形式也要注意所转换财产的风险,比如将货币财产转换成不动产,最好选择不动产的坐落地在没有遗产税的国家,否则会面临继承时高额税负的风险。

通过转换财产持有人来进行规划

根据管理办法,非居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均要被尽职调查并向外报送信息。如果非居民个人无法改变纳税居民状态,可以通过非居民个人在当地设立居民企业的方式,改变账户持有人并且不失去对账户的控制权,同时也可以规避尽职调查和对外信息交换。当然,如果个人没有能力经营公司,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具体操作:比如在本例中张先生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公司并将资金放入该公司,然后通过该公司再存入银行,由信托公司协助运作该公司,受益人是张先生及其子女。

总之,在全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大背景下,随着加入CRS的国家越来越多,依法进行税收规划是移民人士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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